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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可以使用铁路罐车装运。液体危险货物(包括上述品名)使用自备罐车装运时,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未做规定的应由发送铁路局对有关资料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铁道部制定运输条件后进行试运。
罐车试运时,应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办理,但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罐车试运”。
第五十一条 托运人申请使用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时,须出具下列技术文件:
1.装运第二类危险货物时
(1)产品理化特性说明;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安全运输许可证;
(4)罐体检定证书;
(5)车辆验收记录;
(6)车辆定期检修证明;
(7)押运证书;
(8)其它有关资料。
2.装运其它类液体危险货物时
(1)产品理化特性说明;
(2)罐体检定证书;
(3)车辆验收记录;
(4)车辆定期检修证明;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应与过轨站签订过轨运输合同,报所属的铁路分局批准。第二类危险货物应报所属的铁路局批准。
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过轨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装卸地点的作业能力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建立和健全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技术档案,检查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的运用状况,保证过轨运输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条 凡散装进口的第二类、第三类危险货物采用自备罐车运输的及整车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到达口岸后经铁路运输时,应报铁道部批准。其它散装进口的液体危险货物报入境口岸所在地的铁路局批准。
进口的爆炸品、毒害品(剧毒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以整车运输时,报铁路分局批准。
进口单位向上述部门报批时,必须在货物到港前1个月,持申请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报批。
第五十四条 自备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及故障处理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程,用于装运液化气体的罐车,需符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及铁路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五十五条 自备罐车罐体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蓝色与其它颜色分层涂刷表示液化气体(上层200mm宽涂蓝色,下层100mm宽分别涂红色,表示易燃液化气体,涂黄色表示有毒液化气体,涂蓝色表示不燃液化气体)。
罐体两侧的环形色带中部应以分子、分母形式涂打专用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 ,如苯:
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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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有毒
对遇水会发生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涂打“禁水”二字,如硫酸:
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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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禁水
企业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应按铁道部规定统一编号。
第五十六条 发站承运自备液化气体罐车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以货人必须与罐车产权单位一致(液化气体的生产企业除外);
2.“铁路罐车充装记录”填写是否完整;
3.货物运单内是否注明押运人的姓名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名称和号码;
4.其它有关规定。
对定检过期、车况不良、罐盖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以及有碍安全运输的自备罐车,一律不予承运。
承运液化气体罐车后,“铁路罐车充装记录”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送至到站交收货人。
文章引用自:http://www.china-mo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