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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 第六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一)

(2007-01-21 15:28:42)
分类: 政策法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六章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六条 凡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物质属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时,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或“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一份留发站存查。

    对辐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装件统一的放射性物品(如:化学试剂、化学制品、矿石、矿砂等)可以一次核定辐射水平和污染程度。托运人应将“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提交发站,再次托运时,可提出证明书复印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辐射源,如果当地无核查单位时,托运人可凭原有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托运。

    铁路防疫部门应对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水平、辐射和放射性总活度等安全指标进行核查监测,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不予承运。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的包装除应符合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包装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放射性物质不泄漏和散失,并能有效地减弱放射线强度至允许水平、保证放射性内容物始终处于次临界状态。内、外容器必须封严、盖紧。

    2.便于搬运、装卸和堆码。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装件应有提手;袋装矿石、矿砂袋口两角应扎结抓手;30kg以上的应有提环、挂钩;50kg以上的包装件应清晰耐久地标明总重。

    3.应在包装件两侧分别粘贴。喷涂或拴挂放射性货物包装标志。

    第三十九条 托运B型包装件、易裂变物质、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气体放射性物品以及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列载的放射性物品时,须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铁道部商定运输条件。

    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是:

   (1)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2)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3)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4)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5)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6)其它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

    第四十条 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和外表面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1.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表4所列限值。

 

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表4

污染表示

β、γ和低毒性α发射体Bq/平方厘米(μCi/平方厘米)

其它α发射体Bq/平方厘米(μCi/平方厘米)

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外层辅助包装及运输工具表面

- 4

4(10)

- 5

0.4(10)

    

    2.装运放射性物品时,运输工具或包装件外表面的辆射水平不得大于2msv/h(200mrem/h),运输指数不得大于10;在距运输工具2m处的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大于0。1msv/h(10mrem/h);装车后,车内各包装件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得大于50,但1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指数总和不受限制。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包装件按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分为三个运输等级,见表5。

 

放射性包装件的运输等级

 表5

运输等级

(标志颜色)

包装件外表面任意一点的最

大辐射水平(H)msv/h(mrem/h)

运输指数

(TI)

Ⅰ级(白色)

H≤0.005(0.5)

TI=0[注]

Ⅱ级(黄色)

0.005(0.5)<H≤0.5(50)

0<TI≤1

Ⅲ级(黄色)

0.5(50)<H≤2(200)

1<TI≤10

    [注]:对于TI≤0.05的包装件均认为TI=0;其它情况TI都应取一位小数。

    包装件的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等级不一致时,按较高一级的确定运输等级。

    运输指数确定原则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第七类。

    第四十二条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运输条件;

    1.每一辆车中装运的Ⅰ类低比放射性物质和非易燃固体的Ⅱ、Ⅲ类低比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表面污染物体和可燃性固体和液体的Ⅱ、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总活度不得超过100A2。

  3.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必须使用企业自备敞车苫盖自备篷布装运,保证运输途中不撒漏、不飞扬。装卸作业限在专用铁路。专用线。

  第四十三条 托运A型包装件时,若内容物为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其放射性内容物活度不得大于A1值;若内容物为粉末状、晶粒或液体的放射性物质则不得大于A2。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按零担托运时,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仅限办理固体和液体的放射性物品,A型包装的化学试剂和化工制成品,以及一批重量不超过5KG的放射性矿石、矿砂样品。

  2.包装件的最大放射性活度、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应按第四十条第1、2项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应符合表6的规定。

  3.一车内Ⅱ级包装件不超过50件,或Ⅲ级包装件不超过5件(Ⅰ级包装件的件数不受限制)。Ⅱ、Ⅲ级包装件同车装运时,按一件Ⅲ级等于10件Ⅱ级折算。

  第四十五条 按客运包裹运输的放射性物品仅限Ⅰ级和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质同位素(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托运的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表1限值,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2的限值。每辆行李车最多只能装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40kg。

 

文章引用自:http://www.china-mo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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