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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协议”暴露了啥?

(2007-04-26 16:45:10)
分类: 郑凡杂谈
 
“包养协议”暴露了啥?

  □乐岚

  世界很大,什么鸟与人都有。社会复杂,怪事无孔不出。但广州某大学生由于所谓家境困难而与一事业有成的老板签下“包养协议”,来保障其“利益”长期有效,这确实是让天下芸芸众生百思难得其解。

  “善解人意的女生”,非常羡慕“身边被包养的同学生活得多姿多彩”,而且“一劳永逸”,便觉得“两份家教工作”并不能解决她“生活艰难”,只有在社会上发掘稳定可观的“生活来源”,才能“像模像样”。荒唐也就当然产生:用“两张整洁的信纸”与保养人赫然签下的为期3年的包养协议,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位自以为可以通过白纸黑字的协议保障自己“被包养权利”的大学生,却不知道她所持有的只不过是一纸无效的荒唐言。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一切协议或者民事往来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这样一个以婚外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正是典型的破坏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不构成任何法律保护的前提,法律将对此予以同样的否定评价,而当事人将为此承担一切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严格地说,该女大学生已经与那位所谓的大款构成事实重婚,可以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道德是社会的良心,也是生活的规范,“女大学生”在“1万元生活费”的驱使下,立下“包养协议”,究竟走的是社会的哪门子“旁门左道”?她作为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未来精英,居然做下如此行径,哗然得叫道德吃惊!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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