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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献言》第十七期
关注政府采购招标求洋求贵的问题
一、事件回放
(一)政府采购招标指明要洋货
1、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开招标国外知名厂家原装产品
2006年12月12日,中国公路项目信息网等媒体发布一则招标公告,江西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为江西昌泰高速公路等单位购买铣刨机、多功能装载挖掘机、双钢轮压路机、摊铺机、沥青路面修补设备若干。其中沥青路面修补设备、洒布车等多种设备在“技术规格”一栏中明确要求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
2、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招标公告明文限制国产空调
2006年11月16日,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公告》,对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公告对中央空调系统的螺杆式冷水机组和空调离心泵的整机明确要求是“欧美日原装进口”。
(二)当地政府对事件的反应
1、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负责组织此次采购事宜的江西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机务处处长陈雪飞介绍说,这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的,质优价低者中标。但此次招标的公正性遭到有关专家和部门的质疑,媒体报道后,该局明确表态,政府采购绝不可能崇洋媚外,欢迎国内外知名厂商踊跃报名参与。
2、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领导。
关于合肥国土资源局空调系统设备招标事件的报道引起合肥市市长的重视,市委市政府明确强调,合肥市政府采购不得拒绝国产品牌参与竞标,对违反规定者,市政府将追究责任,并一查到底。合肥市委市政府已明文规定,要求本市政府采购要优先考虑国内或本地产品。
二、政策分析者述评
评论一:政府采购盲目求洋求贵反映了政府采购中浪费严重。《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政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扩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浪费现象也日益严重,加重了财政负担,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政策。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采购不是根据实际用途按需定制,而是盲目求洋求贵,甚至互相攀比,浪费严重。《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政府采购中大量采购价格昂贵的“洋货”现象仍普遍存在。政府部门采购办公设备要求功能最强、款式最新的洋货,公务用车采购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外国车,等等,政府部门的奢侈浪费现象屡禁不止。江西等地的政府采购中指明要洋货,排斥同样质量、价格低廉的国产品牌,正是政府采购铺张浪费、缺乏监管的典型表现。
评论二:政府采购盲目求洋求贵反映了政府采购经济调控功能被忽视。现代政府采购不仅是国家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有效工具,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经济领域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欧美发达国家大都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先采购国内货物和工程服务已经形成国际惯例。江西、安徽等地政府采购中排斥国货的做法,说明我们对政府采购的经济调控功能认识不够,而宣称招标洋货是“国际惯例”,只不过是为政府采购行为失当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美国等西方国家也都有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考虑国货的规定,实际上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在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进一步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政策调控功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环境。
评论三:政府采购盲目求洋求贵反映了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江西、安徽等地政府有关单位的招标公告明显违背国家《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他们发布的招标公告打着公开的旗号,但是指明要“洋货”却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表现出对国产品牌的歧视。政府采购应该为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应对所有的投标者使用同样的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标准,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否则就有违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而江西、安徽等地政府采购中明文规定要国外原装产品,说明有一些不公正的因素影响到政府采购招标的规范运作,国产品牌在这些招标中根本没有入门的条件,这种歧视性政策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运作的情况下不应该出现。
评论四:政府采购盲目求洋求贵反映了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监管。江西、安徽等地政府采购的做法有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其行为仍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公众面前,如果不是被媒体报道、公众、专家质疑,就会“顺理成章”地继续操作下去,而其他地方一些同样的但没有被媒体和公众关注到的做法,可能已经操作成功或正在进行着,这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缺乏有效监管。政府采购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好做法好惯例,有着很多显而易见的好处和作用,但如果操作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好经也有可能念歪,好做法也可能出现巨大的漏洞,问题可能会一个一个出现,甚至在其中滋生惊人的腐败。
三、政策献言
1、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政府采购程序。2002年底我国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进入了法治化阶段。此前,财政部曾于1999年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颁布有一系列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开始实施之后,这些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相冲突的内容亟需修改,同时也迫切需要制定关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采购机构设置、供应商管理、采购咨询专家管理以及采购合同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政府采购法》的有效实施,有待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条例和各项办法的制定颁布。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化的前提。
2、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调控作用,大力扶持自主品牌发展。中国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政府采购具备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调控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这种调控作用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价值,已在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和政府采购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尤其应当强化国货意识,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使国家自主创新品牌能够得到良好的政策支持。除采购国货以外,还应利用采购政策的倾斜,支持少数民族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还可以灵活运用政府采购的手段,促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落实,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佣政策,遵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禁止走私产品、盗版产品、违法乱纪企业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3、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防范采购过程滋生腐败。在中国政府采购额度连年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如何支配巨额的公共财政支出考验着政府的效率和能力。只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问题,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招标原则,让更多的厂商积极地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才能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实现政府采购的应有作用。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组织机构,现有的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指导职能应予以完善;同时,国家审计部门应负责对相应级别的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在加强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之外,人民代表大会也应该负责审议政府关于政府采购情况的报告;政协监督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依法对政府采购计划、过程进行评议。此外还应该发展对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专家、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监督,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腐败现象,使其财政支出和政策调控职能得到应有发挥。
(供稿: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 执笔人:苗月霞、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