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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念辨析题 周佑勇(完全按照所给考试范围 权威)

(2007-01-07 16:29:06)
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定利益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的界限两者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而且两者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别。首先,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其次,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从行政决定书上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3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重要的、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范围,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优先原则强调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或位阶关系,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法律保留原则强调哪些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律允许行政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的问题。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为严格4行政法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行政法理论基础往往是外在于学科的,他是学科立论的基础,是公民对民主宪政的要求。
基础理论则是内在于学科的,是当一个学科确立起来以后,保证学科能进一步发展的东西,也就是该学科中的一些基本东西,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具体说来,我们究竟需要建立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5行政权能、行政权力、行政职权、行政权限
行政权能是享有行政权力的能力或资格
行政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公共权益进行维护和分配的权力
行政职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6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被授权组织即被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区别:
① 权力来源不同
被授权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受委托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② 权力性质不同
被授权组织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
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运用行政权。
③ 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组织的权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
区别:
① 它们设立的主体不同
派出机关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
派出机构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立
② 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带有多元化、综合性特点。
派出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带有单方面、专门性特点。
③ 法律地位不同
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自成立之时,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只有经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后才成为行政主体。
8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能,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区别:第一,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前面我们讲过,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在大多数场合下,行政机关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可以从事民事买卖活动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           
第三,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可能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局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还有派出机关等,他们在行政法上都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机构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包括有内设机构、新组建的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他们在行政法上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9行政职责与行政责任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0行政委托与行政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主体依法或依层级管辖权,指定行政事务交由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
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以其(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人的活动。
区别:1行政主体间是否有合意:指不必争得下级行政主体的同意,下级必须接受;委是一种双方的合意行为
2上级行政主体是否转让了职权行使权:指下级主体对某项事务本身有管辖权,只是因为与同级主体发生了管辖权争议而由上级行政主体指定;委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职权,上级委托自己的职权,发生了职权行使权的转移
3上级行政主体施行行为的方式:指依据的是层级指挥权;委是双方的合意,采取委托函的形式
11假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假象行政行为,是指从外观上看疑似行政行为,但实质上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因而不是行政行为的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的行为。
区别:假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权的作用,不是行政行为。对假行政行为,任何人都没有表示尊重和承认的义务。违法行政行为尽管是违法的,但与合法行政行为一样,具备了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一个行为只要具备了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就属于行政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具备合法要件。尽管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即违法,在违法行政行为被依法消灭以前,不仅相对人应受其拘束,而且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公定力。
12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以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无须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征用等。
应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等。
区分的主要意义:即如果是应申请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及时提出申请而丧失相应的权利。则责任自负。如果是依职权行政行为,不论相对人是否申请,行政主体应实施而未实施的,则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违法行为。
行政不能行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因为意志外的因素的限制,是行政过程未能推行到法定过程终端的行为。
区别:行政不能行为不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是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主观意志能够左右的以致造成的可能性欠缺,属于免责行为,不能成立行政不作为
14行政默示与行政不作为
默示形式:指行政主体以使人推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间接地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它又可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两种。
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违法行为。
区别:行政不作为要基于法律对权利时效和作为义务的规定而成立,但默示行为的成立还得取决于法律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的推定,且往往能以发生有利于相对人的法律效果为原则。行政不作为因其客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未作应作之行为而只能是不合法的,但经法律推定而成立的默示行为则是合法有效的,因而这种推定的目的实际上是对行政不作为的不合法性的一种法律补救。
15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有效
16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因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而明显的瑕疵而由有关机关确认或宣告无效。
 行政行为的废止:因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事由而由有关机关依法消灭其法律效力
区别: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者是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行政主体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和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任何补偿。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此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17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违法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指不是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并无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意图,此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虚假的行政行为,实则是一种不存在的行政行为。
区别:无效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行政相对方可于任何时候主张其无效。行政违法也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它也是真实意思表示所达之效果。如果并不表示行政机关的真实意图的话,行为的外在呈现为与内在意思相抵触的状态,此时就不应有任何法律效果而言,它不应被认定为行政机关的该种违法行为。
18行政立法与立行政法
行政立法: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立行政法:有权国家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
区别:1主体:前仅限于行政主体,后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国家立法机关;2内容:前主要涉及行政权利义务,也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等,后仅限于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9行政法规、行政规范、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范即行政法律规范,是有关行政权利义务或人们行为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条款
行政规范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国家机关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联系:行政法规中包含有行政法规范,也包括其他刑法民法规范,它们共同有机构成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中的创制性规范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区别: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国务院,而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可以是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20行政许可、登记
行政许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登记: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上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行政审批只是依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它和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审批,是有交叉重叠的。
二者交叉重叠的关系,登记中有部分属于确认式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有的是许可式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21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罚。
 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分则依据行政组织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劳动教养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
 第五,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对行政处罚不服,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申诉。
22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性强制):行政主体依法强迫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执行性强制)都属于行政强制,有强制性,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不同之处在于:
①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23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益的需要,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区别: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 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 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 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 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4征收、征调
征调:行政主体为了公益的目的,依法征集、调用一定劳力的单方行政行为
区别:对象主要是劳务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 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收与行 政征购的区别在:①行为的性质不同;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 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 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25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行政救济:有关国家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以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行政救助:行政机关给社会弱者的物质救助行为
区别: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联系: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26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
行政救济:有关国家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以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行政制裁:对违法行为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剥夺和限制
区别:前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27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
行政申诉:有关行政主体根据公务员的申请,对涉及该公务员本人利益的人事处理决定按照一定程序予以审核并重新做出处理的活动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8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
29行政行为转换与行政行为变更
转换:行政主体主体将确应实施但形式违法的行政行为转换为另一合法的行政行为
变更:行政主体将不当的行政行为转变为适当合理的行政行为
区别:适用范围:前是违法行为,后是合法但不当的行为;实质:前是基于事实基础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改变,后仅是权利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对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只能适用变更的方式予以补救。
30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1)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同、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1违法拘留与非法拘禁
联系:两者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区别:程度:前者采取违法限制的手段,后者采取非法剥夺;行为主体:前者是具有拘留处罚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后者是不具有拘留处罚法定职权的行政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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