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2014年度文学创作奖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市作家作者创作热情,鼓励昭通文学创作者多出精品,着力打造“昭通文学”品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长期在昭通市工作和生活的作家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连续性出版物发表作品并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在奖励之列。
二、兑奖依据
当年度发表作品的样刊及所填申报表(无样刊视为无效)。
三、刊物级别划分
(一)国家级
《人民文学》、《诗刊》、《中国作家》、《民族文学》、《当代》、《十月》、《收获》、《解放军文艺》、《小说月报》、《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散文选刊》、《新华文摘》(文学类作品)、《文学评论》(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中国社科院)、《人民日报》(文学类作品)、《文艺报》(文学类作品)、《儿童文学》、《中国儿童文学》等;中国作协主办的其他纯文学刊物;国家级出版社主办的纯文学刊物;中国作协、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主编的文学选本。
(二)省级
各省文联、作协主管、主办的纯文学刊物(含中央直辖市);中国各学会主办的纯文学刊物;省级出版社主办的纯文学刊物;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年度文学选本。
(三)市级
各省(自治区)省会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文联、作协主管、主办的纯文学刊物,各省级学会主办的纯文学刊物。
《散文诗》杂志视为市级刊物。
长散文10000至20000字的按同级刊物短篇小说计算,20000字以上的按同级刊物中篇小说计算。
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刊物上及各县(区)文联、团体与刊物联办合办的刊物上所发表的稿件,在港、澳、台刊物发表的稿件,在以书号形式出现的刊物和只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无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刊物上发表的稿件,均不在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属昭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昭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