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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原创稿酬每千字提到最高300元

(2014-10-01 08:03:46)
标签:

文化

分类: 自由典藏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wbr> <wbr> <wbr>原创稿酬每千字提到最高300元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原创稿酬每千字提到最高300元

         

 来源: 《北京青年报》2014年10月1日第A13版

      

        本报讯(记者  祖薇)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正式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到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指出,稿酬标准的调整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根据1999年至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支基本涨幅在1至3.5倍左右,图书、期刊、报纸平均单册(份)定价涨幅为1至2倍的情况,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用,据此将原《规定》的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翻译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改编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汇编基本稿酬则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按照《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依旧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一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规定》当时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不低于50元。相应的,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的付酬标准,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1999年的《规定》显示,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办法》则将这一支付报酬比例,提高至出版社所得全部报酬的70%;《办法》还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规定》主要是调整基本稿酬标准,因为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上涨了,基本稿酬不向上调整,就意味着作者的稿酬实际上在降低。而版税是以比例的方式计算稿酬,不受物价涨幅等的影响,如果提高版税率,就会违背此次调整稿酬的初衷,给使用者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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