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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欢迎参与

(2010-07-16 09:50:54)
标签:

执法人员

药品性状

药品检验所

gsp

杂谈

分类: 话题讨论

    下面是法治周刊7月10日的征稿启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2009年10月7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药品检验所《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一份,检验结果显示该市A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的B药品性状不符合规定。按《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要求,该局执法人员及时将《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A公司,告知了有关复检的事项,并要求该公司按GSP要求暂停销售该批药品,将销售出的药品追回,待处理。现场检查,该批药品还剩有273盒,该公司提供购销存等有关资料显示,共购进300盒,销售20盒,抽验使用7盒。2009年10月17日,有效申请复检期限已过,该局执法人员到A公司拟将剩余药品扣押时,发现该批B药品已退回厂家。据调查,是该公司与厂家商议是否复检时,厂家放弃复检,要求召回该药品的。请读者来稿讨论,对于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本话题由安徽省铜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黄海涛提供)

     若发邮件,请发:wangdh@cnpha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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