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2009-10-16 15: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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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话题讨论杂谈 |
分类: 话题讨论 |
征稿1:
笔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检查时,如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所、诊所等,有时会遇到一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这种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按照劣药论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在于,这些药品的货值太小,如几角钱一盒的针剂、一块钱一瓶的片剂等,根据规定,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但是如果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则要经过很多的环节,执法成本太高,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按使用劣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曾将涉案药品当场销毁,进行批评教育,但却收效不大,而过期失效药品对群众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担心,长此下去,会助长这种不良现象。请问:面对这种情况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若从法律完善的角度,你认为如何杜绝这种行为?(本话题由河南省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高长智提供)
征稿2:
目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监管已正式开始,但由于接手时间短,相关业务不是很熟悉,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案件的查处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我们将刊登更多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案例,供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参考借鉴。这就需要您平日阅读报刊或网络新闻时留心观察,或者通过了解卫生监督部门以前处罚的一些保化案件,将您觉得比较典型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例(不限于监管方面)发给我们。可以是将案例评析后发给我们,也可只提供案例,具体可参照法治周刊“依案说法”的模式。稿件一经采用,稿费从优。
注:案例有来源的请注明具体出处;评析时法律法规引用和相关法理适用必须准确;稿件字数不超过3000字。
来稿请发:wangdh@cnpha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