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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给予当事人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的行政处罚

(2008-08-06 15:12:59)
标签:

案例

讨论

杂谈

分类: 征稿启事

即将刊登在8月9日法治版的征稿启事,现贴出来供大家探讨

                     

                                征稿启事


    A市某中医院因涉嫌使用假药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查处。该批假药是从B市某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各项手续齐全,渠道合法,但仔细查看发现假药说明书上有两个错别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亲赴B市采取“蹲守、跟踪”等技巧帮助寻找已经逃跑的企业业务员张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后经查证,该批假药是业务员张某采取掉包的非法手段销售到该中医院的。
   业务员张某自然应受到严肃查处,但在处理该中医院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中医院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应当依法没收其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但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况且,该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假药说明书上出现两个错别字,该中医院有关人员并未发现,致使假药在医院使用造成社会危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符合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客观要件,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考虑到该中医院在查处案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最低处罚限度二倍以下给予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来稿发wangdh@cnpha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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