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7版征稿启事
(2008-07-02 17:22:30)
标签:
征稿杂谈 |
对此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在讨论时产生了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感康胶囊只有唯一的生产厂家,依据厂家检验报告,该药品就是未经批准生产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应按假药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上级药品检验报告书结论,该药品合格,那就属假冒感康胶囊商标,应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不是感康生产厂家生产,应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购进渠道和销售对象,根据调查结果再对该药店作出具体处理。请问,您认为该如何处理呢?
征稿2:在药品监管或药事管理法规研究中,您也许遇到过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您也许涉足一些别人未曾涉及的课题,您也许对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有诸多意见和建议,您也许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研究……不管您的职称是什么、学历是什么,请拿起笔,将您的“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发给我们,展现给全国读者,“佳作共欣赏”,进而促进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发展。切忌内容空洞,出现纯理论或纯事实的情况,也不要写成工作总结或经验介绍。字数要求8000字左右。
欢迎广大基层药品监管人员特别是身处一线的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参与,同时也欢迎对药事管理法规有所研究的学者、教授、律师,企业有关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参与。
欢迎广大执法人员来稿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也欢迎您将实践中遇到
的可供讨论的话题发给我们。
邮箱地址:wangdh@cnpharm.com
lawyer20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