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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这一《通知》有什么看法

(2008-05-23 14:55:34)
标签:

杂谈

分类: 话题讨论

     为切实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国家局5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其中《通知》中指出: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你对这一《通知》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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