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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实施条例》、GMP及GSP认证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动态监管有了新的提高。但在常态管理方面尚有欠缺,对此国家局也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措施,譬如采取派驻监督员制度,但这还远远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于是,有人认为,可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制”的规定,由国家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药品监管的“累积记分制”,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予以记分。可以12个月为记分周期,规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值,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一定分值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达到一定分值(更高)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证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记分查询方式,供行政相对人查询,使行政相对人随时了解自己的分值,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心态规范自己的
行为。对这一举措,作为监管人员的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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