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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代交罚款是否合法?
(2007-04-29 15:39:44)
标签:
代交罚款
是否合法
分类:
博客公告
讨论话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在实践中,执法人员为了使处罚得到执行,常常将罚没款当场收缴,并让当事人写上
“
委托执法人员向
××
银行代交罚款
×
元
”
字样的证明,请问,您认为执法人员代交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
(本话题由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赵崇月提供
)
要求:
紧扣主题,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探讨,不要求长篇大论,只要求观点明确,最好是“短小精悍”的见解。字数400字以内,发表评论前请务必阅读博客首页左边的“注意事项”。网友既可以用真名也可以用网名,对好的评论和见解我们将摘登在“中国医药报法治周刊”的“周末聊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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