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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严格执法”的尴尬

(2014-02-21 1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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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

      各地律师在办理刑案中使用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都是当地律师协会制作的格式文书。刑诉法修改后,关于律师会见规定的法条有所变化,有的地方在卖给律师事务所的格式文书上作了调整,有的还是原来的老样子。因此,律师会见不时遭遇尴尬。

斯伟江@斯律师看路德 去年与我到北京一看会见刘虎。他使用的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援引了新刑诉法规定的法条,因与北京使用的援引旧刑诉法的老款介绍信不一样,看守所一度拒绝安排他会见。经交涉,看守所最后才安排他会见。

最近我到山东临沂市看守所会见因起诉银行致罪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17h.html 我向看守所提交的介绍信,仍然是北京正在使用的、援引老刑诉法规定的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接待民警说“不行”,说我的介绍信援引法条不对,不给安排会见。我说,这个专用介绍信是北京司法局律师协会卖给我们的,盖了所里的公章,又不是我伪造的,怎么不行呢?!而且,律师的会见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这个介绍信确定的;介绍信援引法条错误,我用笔给改过来就是了,不能因为介绍信援引法条错误,就剥夺律师会见权和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接待民警看到我的介绍信有关内容是圆珠笔填写的,说这也不可以,不能用。(经一再交涉,他们又找出一个理由,说当事人亲属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已委托了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必须把前面的律师解除委托后才能安排我会见;后,我又拿来被告人亲属解除前两名辩护人,委托我担任辩护人的变更辩护人通知。看守所还是说不行,说需要前两名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解除委托的证明。)

关于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的问题,我还遭遇过一次尴尬。几年前,我在所里自己打印了一个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加盖了所里的公章,拿着去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会见。接待的警官说我那个介绍信不是格式文书,手续不完善,不给安排会见。给那警官解释半天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的作用和意义,对方根本听不懂。让我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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