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周泽律师
周泽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754,892
  • 关注人气:4,34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起诉银行犯罪”案还要拖到几时?

(2014-01-12 23:49:48)
标签:

梁秀芬案

        临商银行罗庄支行行长刘树伟从客户梁秀芬处拿走2000多万元,用于办理汇票承兑等银行业务,收取企业高利。梁秀芬用刘树伟提供的银行票据,起诉临商银行及原罗庄支行行长刘树伟。梁秀芬与临商银行及刘树伟打了半年民事官司,庭都开完了,正等法院判自己胜诉呢,却被抓了;在公安局被审了几天没作有罪供述,送到看守所后又被提外审;被日夜审讯一周后,服了。——被告人梁秀芬在讯问笔录中说,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很不应该,我愿意撤诉,永远不再起诉。然而,撤诉都不行了。罪名几变后,梁秀芬最后还是被起诉了。 

       201171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516日由罗庄区检察院以信造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公诉至罗庄区法院的梁秀芬,于20121122日,被罗庄区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梁秀芬不服,上诉。临沂中院2012年底受理的案件,拖到2013910日才二审开庭。二审开庭至今又近半年,仍然没有作出二审判决。

       两千多万元给银行行长办了银行的汇票承兑业务,钱打了水漂,人也深陷囹圄。一审宣判当日,梁秀芬当庭大呼冤枉,表示要上诉,并在被押出法庭时晕倒在临时羁押室。

据悉,临诉中院将此案报山东省高院请示,省高院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无罪。

无论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都应该及时作出判决。不能再拖了!

 

关于梁秀芬被控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一案

久拖不判、超期羁押的

情 况 反 映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梁秀芬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一案(二审)被告人梁秀芬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和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我们作为梁秀芬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一、二审庭审,为梁秀芬作了无罪辩护。虽然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梁秀芬被指控的高利转贷罪不能成立,只判决梁秀芬被指控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但我们认为,一审对梁秀芬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有罪判决,仍然是错误的。(关于梁秀芬无罪的意见,详见二审辩护词。)

    梁秀芬案201265日一审开庭,当年11月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严重超期羁押。一审被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刑12年的梁秀芬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再次被严重超期羁押。临沂中院2012年底受理的案件,拖到2013910日才二审开庭。二审开庭至今又近半年,仍然没有作出二审判决。而让人遗憾的是,我们曾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均未予批准,被告人梁秀芬至今仍然被关押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秀芬的严重超期羁押,相关办案人员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鉴于梁秀芬根本不构成犯罪,对其羁押完全不具有正当性。而法院对梁秀芬的严重超期关押,更是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释放梁秀芬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以避免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出审理期限久拖不判,超期羁押被告人这一严重违法情况,我们也希望法院尽快对梁秀芬做出无罪判决,恢复其人身自由,保障其正当权益不被侵害,并依法追究超期羁押被告人的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秀芬的辩护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4110

 

 

抄送:

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检察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