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周泽律师
周泽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754,892
  • 关注人气:4,34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林风眠 30年假画局”引名誉侵权案

(2013-06-18 11:03:32)
标签:

林风眠

潘其鎏

伍劲

      被指伪造林风眠假画,艺术大师林风眠弟子潘其鎏一家三人起诉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侵害名誉权。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明日(6月19日)二次开庭。(此前的5月20日,曾开过一次庭。)当年研究媒介法的本律师,代理潘家出庭弘法。立案历时一年多,海淀法院及北京一中院裁定不受理以某网络公司共同被告的案件,无奈放弃起诉网络公司,转战朝阳诉个人。

民 事 诉 状

原告:潘其鎏,个人信息略

诉讼代理人:周泽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劲,男,1971年出生,汉族,《嗨,艺术》(《HI ART》)执行主编

被告:新疆日报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号,联系电话:(09915859978

法定代表人:库而班·亚生,该社社长。

案 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其鎏系艺术大师林风眠先生(19001991)的弟子,原告与妻子袁湘文育有一子潘文。作为林风眠先生的弟子,原告潘其鎏自1947年进入国立杭州艺专,是林风眠指导的少数学生之一,与林风眠先生私交甚厚。

潘家三口长期与林风眠共同生活,朝夕相处,结下深厚感情。

1950年林风眠辞去杭州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教授之职,迁居上海专门从事绘画求索。原告潘其鎏也追随林风眠求学。林风眠在上海生活期间,因其妻女移民国外,原告的妻子袁湘文当时在上海工作,一直对林风眠照顾得无微不至。心存感激的林风眠为表示感谢,赠送过很多画给袁湘文。1977年临赴港前,林风眠还常让原告的妻子袁湘文与儿子潘文,送画给他的朋友们。同时,林风眠也专门作画多幅赠予潘家。移居香港前,林风眠将他留在上海位于南昌路房子里的一大批画和文史资料及家具等全部留赠潘家。

作为享誉世界的绘画大师,林风眠先生是“中西融合”最早的倡导者和最为主要的代表人,是中国美术教育的开辟者和先驱,是中国现代画坛的艺术大师,杰出的艺术教育家,中国美术学院的创始人,是中国现代绘画史当之无愧的一代宗师。林风眠先生一生作画勤、作品多,被收购、收藏的非常多,其作品一直是艺术拍卖市场最引人注目的目标之一。原告一家所收藏的林风眠作品都是在林风眠艺术创作的高峰期所作,具有极高的价值。

20094月,在香港苏富比春季拍卖“20世纪中国当代艺术”专场上,艺术大师林风眠先生的油画作品《渔获》、《京剧人物》分别以1634万和842万高价拍出。其中《渔获》是林风眠创作于1950年后至1960年初的作品,此次拍出的价格,打破画家个人的世界拍卖记录,并在此次拍卖众多作品中拔得头筹。然而这两幅作品的高价拍出,竟将原告一家引入了一场所谓林风眠“假画局”的争议。

此争议缘于一名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也就是本案第一被告,撰写的一篇题题为“林风眠30年假画局”的文章。该文章刊登在《HI ART》杂志2009年第6期),后被各种媒体广泛转载。在文章中,作为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不知是出于自己经纪业务的需要,还是有其他考虑,未经调查核实,便主观臆测,毫无根据地断言林风眠作品的诸多藏家手中作品并非林风眠真迹,指责这些作品中很多是原告及儿子潘文二人造假之作,称出自原告妻子袁湘文的林风眠作品是假画。

伍劲在文章中提到:“……以我自己的经验,仅以封面作品而言,我认为它甚至算不上是一件“合格”的仿品,它的技巧实在只是中学生的水平……那么潘何以拥有如此众多的林风眠作品呢?……有说法认为当年林甚至是以捐赠作品为前提获得去香港的许可。广为人知的事实是,林风眠在文革开始后由于怕作品给自己带来灾难,曾经亲手撕毁多年创作的上千幅作品,并经由马桶冲走。(但这并没让他幸免于难,1968年至1972年林风眠还是因为“通敌”的罪名被监禁长达四年之久。)显然,潘保留如此多的林风眠作品并且可以顺利进入市场一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写这篇文章的“难处”在于我很难接触到我希望接触到的当事人比如马维建、陈秀丛、潘其鎏……当我再次翻阅1999年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林风眠之路》时,发现了一些更惊人的疑问。对此知情人另有解读,潘袁夫妇早已离异,他们有一个儿子潘文据称模仿林风眠水墨题材的能力更在其父之上。还有业者指出,潘文好赌,常留连于赌场,输掉之后便出手两件“林风眠”画作以弥补亏空。显然,潘袁夫妇曾经因为八十年代出售作品给上海美术馆的资历而获得之后画廊和收藏家的信任,但是一旦来自潘袁夫妇的天津版及加拿大版的林风眠作品被业内广泛质疑,那么同一来源的上海美术馆的林风眠画作的真实性就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前文中提到:潘其鎏自1981年赴美留学后,直至林风眠去世两人不再有任何来往,这一反常现象背后的秘密是什么呢?是什么样的伤害让如此渊源深厚的师生情谊一朝淡出呢?因为有潘为留学而出售大批林画给上海美术馆一事吗?而林为何又不敢直面公开表态呢?在加拿大版林风眠画集中,潘其鎏在其回忆文章的最末写道“许多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我不会把它写出来”这一说法显然是针对林身边亲人的警示,而这一警示又是想达到什么目的呢?……最后竟然是通过跟冯叶父亲有关的建筑界朋友才约上了跟冯叶见面。见面之前,我把我的困惑列了一个提纲希望听到冯叶的说法……在花园酒店咖啡厅,我们的交谈长达三个半小时之久……那么潘袁夫妇手中究竟有无批量的林风眠作品,冯叶曾就此专门向林老请教。林的说法是当年离开上海遗留在旧居中的樟木箱中确有少量画稿,但数量非常有限而且都不是完整的画作……前文提到林风眠在1981年潘其鎏留学美国后中断了跟潘的交往,其中秘密在哪呢?我再次幸运地获得了答案,据知悉内情的人士透露,林潘断交的根源在于潘移居美国后其造假行为被知情者书信告知了林风眠,可以想象此事给林带来的困扰。但是也许缘于潘文中提到的“秘密”,或者出自长者的宽容,年迈的林风眠并未大肆声张或采取行动,而只是采取了“断交”的方式。潘当年因造假事发而给林风眠的书信中曾表示悔过,但林并未因此谅解,而有关信件据称仍然保留于林风眠亲属手中。一旦必要,可能随时公之于众……关于潘其鎏一家保管了大量林风眠画作的说法,冯叶在当年即给予了驳斥……当然在这次调查中,我获知林风眠的作伪还有其他的线索,而且林风眠伪作的出现甚至早在林风眠移居香港之前。据冯叶称,林在上海期间有关单位就曾发现林批量假画让林风眠前去辨认……以笔者听到的消息,林风眠假画局还可能有更爆料的发现,暂且不提……”

第一被告伍劲对原告潘其鎏及袁湘文、潘文的指责,所依据的就是所谓“据知情人讲”、个人推测还有和也是林风眠作品收藏者的冯叶三个小时谈话,完全没有任何确切的事实依据,更没有向相关当事人求证。文章大量涉及原告潘其鎏、潘文及袁湘文的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

原告认为,无论作为艺术品经纪人的伍劲与作为林风眠作品收藏者的冯叶是什么关系;无论伍劲文章中所谓的“知情人”究竟是什么人以及是否存在;也无论伍劲及作为其“信息来源”的冯叶,是基于打压包括原告一家在内的林风眠作品收藏者藏品价值的考虑,还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性,伍劲的文章,都已构成对原告潘其鎏及潘文、袁湘文的诽谤,构成对原告潘其鎏、潘文及袁湘文名誉权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

被告伍劲的这篇《林风眠 30年假画局》侵权文章发表后,多家网络媒体大量转载,将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时至今日,伍劲的这篇歪曲事实的文章仍被各大网站转载,使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导致原告潘其鎏及潘文、袁湘文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原告一家收藏的林风眠作品,被严重贬值。甚至出现了买家在拍卖会上竞拍成功后拒绝付款的情形。原告一家不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伍劲担任执行主编的《HI ART》杂志挂靠于《新疆画报》,系由第二被告新疆日报社主办。该杂志发表伍劲文章疏于审查,未经核实便刊载,对伍劲文章的发表存在过错。二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均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其鎏

诉讼代理人:周泽

201334

 

 

民 事 诉 状

 

原告:袁湘文,个人信息略

诉讼代理人:周泽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劲,男,1971年出生,汉族,《嗨,艺术》(《HI ART》)执行主编

被告:新疆日报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号,联系电话:(09915859978

法定代表人:库而班·亚生,该社社长。

案 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袁湘文系艺术大师林风眠先生(19001991)的弟子潘其鎏的妻子,与潘其鎏育有一子潘文。作为林风眠先生的弟子,潘其鎏自1947年进入国立杭州艺专,是林风眠指导的少数学生之一,与林风眠先生私交甚厚。

潘家三口长期与林风眠共同生活,朝夕相处,结下深厚感情。

1950年林风眠辞去杭州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教授之职,迁居上海专门从事绘画求索。潘其鎏也追随林风眠求学。林风眠在上海生活期间,因其妻女移民国外,原告袁湘文当时在上海工作,一直对林风眠照顾得无微不至。心存感激的林风眠为表示感谢,赠送过很多画给原告袁湘文。1977年临赴港前,林风眠还常让原告袁湘文与儿子潘文,送画给他的朋友们。同时,林风眠也专门作画多幅赠予潘家。移居香港前,林风眠将他留在上海位于南昌路房子里的一大批画和文史资料及家具等全部留赠潘家。

作为享誉世界的绘画大师,林风眠先生是“中西融合”最早的倡导者和最为主要的代表人,是中国美术教育的开辟者和先驱,是中国现代画坛的艺术大师,杰出的艺术教育家,中国美术学院的创始人,是中国现代绘画史当之无愧的一代宗师。林风眠先生一生作画勤、作品多,被收购、收藏的非常多,其作品一直是艺术拍卖市场最引人注目的目标之一。原告一家所收藏的林风眠作品都是在林风眠艺术创作的高峰期所作,具有极高的价值。

20094月,在香港苏富比春季拍卖“20世纪中国当代艺术”专场上,艺术大师林风眠先生的油画作品《渔获》、《京剧人物》分别以1634万和842万高价拍出。其中《渔获》是林风眠创作于1950年后至1960年初的作品,此次拍出的价格,打破画家个人的世界拍卖记录,并在此次拍卖众多作品中拔得头筹。然而这两幅作品的高价拍出,竟将原告一家引入了一场所谓林风眠“假画局”的争议。

此争议缘于一名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也就是本案第一被告,撰写的一篇题题为“林风眠30年假画局”的文章。该文章刊登在《HI ART》杂志2009年第6期),后被各种媒体广泛转载。在文章中,作为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不知是出于自己经纪业务的需要,还是有其他考虑,未经调查核实,便主观臆测,毫无根据地断言林风眠作品的诸多藏家手中作品并非林风眠真迹,指责这些作品中很多是林风眠的弟子潘其鎏及其子潘文二人造假之作,称出自原告袁湘文的林风眠作品是假画。

伍劲在文章中提到:“……以我自己的经验,仅以封面作品而言,我认为它甚至算不上是一件“合格”的仿品,它的技巧实在只是中学生的水平……那么潘何以拥有如此众多的林风眠作品呢?……有说法认为当年林甚至是以捐赠作品为前提获得去香港的许可。广为人知的事实是,林风眠在文革开始后由于怕作品给自己带来灾难,曾经亲手撕毁多年创作的上千幅作品,并经由马桶冲走。(但这并没让他幸免于难,1968年至1972年林风眠还是因为“通敌”的罪名被监禁长达四年之久。)显然,潘保留如此多的林风眠作品并且可以顺利进入市场一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写这篇文章的“难处”在于我很难接触到我希望接触到的当事人比如马维建、陈秀丛、潘其鎏……当我再次翻阅1999年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林风眠之路》时,发现了一些更惊人的疑问。对此知情人另有解读,潘袁夫妇早已离异,他们有一个儿子潘文据称模仿林风眠水墨题材的能力更在其父之上。还有业者指出,潘文好赌,常留连于赌场,输掉之后便出手两件“林风眠”画作以弥补亏空。显然,潘袁夫妇曾经因为八十年代出售作品给上海美术馆的资历而获得之后画廊和收藏家的信任,但是一旦来自潘袁夫妇的天津版及加拿大版的林风眠作品被业内广泛质疑,那么同一来源的上海美术馆的林风眠画作的真实性就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前文中提到:潘其鎏自1981年赴美留学后,直至林风眠去世两人不再有任何来往,这一反常现象背后的秘密是什么呢?是什么样的伤害让如此渊源深厚的师生情谊一朝淡出呢?因为有潘为留学而出售大批林画给上海美术馆一事吗?而林为何又不敢直面公开表态呢?在加拿大版林风眠画集中,潘其鎏在其回忆文章的最末写道“许多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我不会把它写出来”这一说法显然是针对林身边亲人的警示,而这一警示又是想达到什么目的呢?……最后竟然是通过跟冯叶父亲有关的建筑界朋友才约上了跟冯叶见面。见面之前,我把我的困惑列了一个提纲希望听到冯叶的说法……在花园酒店咖啡厅,我们的交谈长达三个半小时之久……那么潘袁夫妇手中究竟有无批量的林风眠作品,冯叶曾就此专门向林老请教。林的说法是当年离开上海遗留在旧居中的樟木箱中确有少量画稿,但数量非常有限而且都不是完整的画作……前文提到林风眠在1981年潘其鎏留学美国后中断了跟潘的交往,其中秘密在哪呢?我再次幸运地获得了答案,据知悉内情的人士透露,林潘断交的根源在于潘移居美国后其造假行为被知情者书信告知了林风眠,可以想象此事给林带来的困扰。但是也许缘于潘文中提到的“秘密”,或者出自长者的宽容,年迈的林风眠并未大肆声张或采取行动,而只是采取了“断交”的方式。潘当年因造假事发而给林风眠的书信中曾表示悔过,但林并未因此谅解,而有关信件据称仍然保留于林风眠亲属手中。一旦必要,可能随时公之于众……关于潘其鎏一家保管了大量林风眠画作的说法,冯叶在当年即给予了驳斥……当然在这次调查中,我获知林风眠的作伪还有其他的线索,而且林风眠伪作的出现甚至早在林风眠移居香港之前。据冯叶称,林在上海期间有关单位就曾发现林批量假画让林风眠前去辨认……以笔者听到的消息,林风眠假画局还可能有更爆料的发现,暂且不提……”

第一被告伍劲对原告袁湘文及潘其鎏、潘文的指责,所依据的就是所谓“据知情人讲”、个人推测还有和也是林风眠作品收藏者的冯叶三个小时谈话,完全没有任何确切的事实依据,更没有向相关当事人求证。文章大量涉及原告袁湘文及潘其鎏、潘文的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

原告认为,无论作为艺术品经纪人的伍劲与作为林风眠作品收藏者的冯叶是什么关系;无论伍劲文章中所谓的“知情人”究竟是什么人以及是否存在;也无论伍劲及作为其“信息来源”的冯叶,是基于打压包括原告在内的林风眠作品收藏者藏品价值的考虑,还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性,伍劲的文章,都已构成对原告袁湘文及丈夫潘其鎏和儿子潘文的诽谤,构成对原告袁湘文及丈夫潘其鎏和儿子潘文名誉权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

被告伍劲的这篇《林风眠 30年假画局》侵权文章发表后,多家网络媒体大量转载,将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时至今日,伍劲的这篇歪曲事实的文章仍被各大网站转载,使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导致原告袁湘文及潘其鎏、潘文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原告袁湘文及潘其鎏、潘文一家收藏的林风眠作品,被严重贬值。甚至出现了买家在拍卖会上竞拍成功后拒绝付款的情形。原告袁湘文及潘其鎏、潘文一家不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伍劲担任执行主编的《HI ART》杂志挂靠于《新疆画报》,系由第二被告新疆日报社主办。该杂志发表伍劲文章疏于审查,未经核实便刊载,对伍劲文章的发表存在过错。二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均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湘文

诉讼代理人:周泽

201334

 

民 事 诉 状

 

原告:潘文,男,1959819日出生,美国国籍

诉讼代理人:周泽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劲,男,1971年出生,汉族,《嗨,艺术》(《HI ART》)执行主编

被告:新疆日报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号,联系电话:(09915859978

法定代表人:库而班·亚生,该社社长。

案 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文系艺术大师林风眠先生(19001991)的弟子潘其鎏与袁湘文的儿子。原告的父亲潘其鎏作为林风眠先生的弟子,自1947年进入国立杭州艺专,是林风眠指导的少数学生之一,与林风眠先生私交甚厚。

潘家三口长期与林风眠共同生活,朝夕相处,结下深厚感情。

1950年林风眠辞去杭州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教授之职,迁居上海专门从事绘画求索。原告的父亲潘其鎏也追随林风眠求学。林风眠在上海生活期间,因其妻女移民国外,原告母亲袁湘文当时在上海工作,一直对林风眠照顾得无微不至。心存感激的林风眠为表示感谢,赠送过很多画给原告母亲袁湘文。1977年临赴港前,林风眠还常让原告与母亲袁湘文,送画给他的朋友们。同时,林风眠也专门作画多幅赠予潘家。移居香港前,林风眠将他留在上海位于南昌路房子里的一大批画和文史资料及家具等全部留赠潘家。

作为享誉世界的绘画大师,林风眠先生是“中西融合”最早的倡导者和最为主要的代表人,是中国美术教育的开辟者和先驱,是中国现代画坛的艺术大师,杰出的艺术教育家,中国美术学院的创始人,是中国现代绘画史当之无愧的一代宗师。林风眠先生一生作画勤、作品多,被收购、收藏的非常多,其作品一直是艺术拍卖市场最引人注目的目标之一。原告一家所收藏的林风眠作品都是在林风眠艺术创作的高峰期所作,具有极高的价值。

20094月,在香港苏富比春季拍卖“20世纪中国当代艺术”专场上,艺术大师林风眠先生的油画作品《渔获》、《京剧人物》分别以1634万和842万高价拍出。其中《渔获》是林风眠创作于1950年后至1960年初的作品,此次拍出的价格,打破画家个人的世界拍卖记录,并在此次拍卖众多作品中拔得头筹。然而这两幅作品的高价拍出,竟将原告一家引入了一场所谓林风眠“假画局”的争议。

此争议缘于一名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也就是本案第一被告,撰写的一篇题题为“林风眠30年假画局”的文章。该文章刊登在《HI ART》杂志2009年第6期),后被各种媒体广泛转载。在文章中,作为艺术品经纪人伍劲不知是出于自己经纪业务的需要,还是有其他考虑,未经调查核实,便主观臆测,毫无根据地断言林风眠作品的诸多藏家手中作品并非林风眠真迹,指责这些作品中很多是林风眠弟子潘其鎏及原告潘文二人造假之作,称出自原告母亲袁湘文的林风眠作品是假画。

伍劲在文章中提到:……以我自己的经验,仅以封面作品而言,我认为它甚至算不上是一件“合格”的仿品,它的技巧实在只是中学生的水平……那么潘何以拥有如此众多的林风眠作品呢?……有说法认为当年林甚至是以捐赠作品为前提获得去香港的许可。广为人知的事实是,林风眠在文革开始后由于怕作品给自己带来灾难,曾经亲手撕毁多年创作的上千幅作品,并经由马桶冲走。(但这并没让他幸免于难,1968年至1972年林风眠还是因为“通敌”的罪名被监禁长达四年之久。)显然,潘保留如此多的林风眠作品并且可以顺利进入市场一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写这篇文章的“难处”在于我很难接触到我希望接触到的当事人比如马维建、陈秀丛、潘其鎏……当我再次翻阅1999年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林风眠之路》时,发现了一些更惊人的疑问。对此知情人另有解读,潘袁夫妇早已离异,他们有一个儿子潘文据称模仿林风眠水墨题材的能力更在其父之上。还有业者指出,潘文好赌,常留连于赌场,输掉之后便出手两件“林风眠”画作以弥补亏空。显然,潘袁夫妇曾经因为八十年代出售作品给上海美术馆的资历而获得之后画廊和收藏家的信任,但是一旦来自潘袁夫妇的天津版及加拿大版的林风眠作品被业内广泛质疑,那么同一来源的上海美术馆的林风眠画作的真实性就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前文中提到:潘其鎏自1981年赴美留学后,直至林风眠去世两人不再有任何来往,这一反常现象背后的秘密是什么呢?是什么样的伤害让如此渊源深厚的师生情谊一朝淡出呢?因为有潘为留学而出售大批林画给上海美术馆一事吗?而林为何又不敢直面公开表态呢?在加拿大版林风眠画集中,潘其鎏在其回忆文章的最末写道“许多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我不会把它写出来”这一说法显然是针对林身边亲人的警示,而这一警示又是想达到什么目的呢?……最后竟然是通过跟冯叶父亲有关的建筑界朋友才约上了跟冯叶见面。见面之前,我把我的困惑列了一个提纲希望听到冯叶的说法……在花园酒店咖啡厅,我们的交谈长达三个半小时之久……那么潘袁夫妇手中究竟有无批量的林风眠作品,冯叶曾就此专门向林老请教。林的说法是当年离开上海遗留在旧居中的樟木箱中确有少量画稿,但数量非常有限而且都不是完整的画作……前文提到林风眠在1981年潘其鎏留学美国后中断了跟潘的交往,其中秘密在哪呢?我再次幸运地获得了答案,据知悉内情的人士透露,林潘断交的根源在于潘移居美国后其造假行为被知情者书信告知了林风眠,可以想象此事给林带来的困扰。但是也许缘于潘文中提到的“秘密”,或者出自长者的宽容,年迈的林风眠并未大肆声张或采取行动,而只是采取了“断交”的方式。潘当年因造假事发而给林风眠的书信中曾表示悔过,但林并未因此谅解,而有关信件据称仍然保留于林风眠亲属手中。一旦必要,可能随时公之于众……关于潘其鎏一家保管了大量林风眠画作的说法,冯叶在当年即给予了驳斥……当然在这次调查中,我获知林风眠的作伪还有其他的线索,而且林风眠伪作的出现甚至早在林风眠移居香港之前。据冯叶称,林在上海期间有关单位就曾发现林批量假画让林风眠前去辨认……以笔者听到的消息,林风眠假画局还可能有更爆料的发现,暂且不提……”

第一被告伍劲对原告潘文及原告父母潘其鎏、袁湘文的指责,所依据的就是所谓“据知情人讲”、个人推测还有和也是林风眠作品收藏者的冯叶三个小时谈话,完全没有任何确切的事实依据,更没有向相关当事人求证。文章大量涉及原告潘文及潘其鎏、袁湘文的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

原告认为,无论作为艺术品经纪人的伍劲与作为林风眠作品收藏者的冯叶是什么关系;无论伍劲文章中所谓的“知情人”究竟是什么人以及是否存在;也无论伍劲及作为其“信息来源”的冯叶,是基于打压包括原告一家在内的林风眠作品收藏者藏品价值的考虑,还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性,伍劲的文章,都已构成对原告潘文及原告父母潘其鎏、袁湘文的诽谤,构成对原告潘文及原告父母潘其鎏、袁湘文名誉权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

被告伍劲的这篇《林风眠 30年假画局》侵权文章发表后,多家网络媒体大量转载,将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时至今日,伍劲的这篇歪曲事实的文章仍被各大网站转载,使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导致原告潘文及原告父母潘其鎏、袁湘文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原告一家收藏的林风眠作品,被严重贬值。甚至出现了买家在拍卖会上竞拍成功后拒绝付款的情形。原告一家不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伍劲担任执行主编的《HI ART》杂志挂靠于《新疆画报》,系由第二被告新疆日报社主办。该杂志发表伍劲文章疏于审查,未经核实便刊载,对伍劲文章的发表存在过错。二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均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文

诉讼代理人:周泽

20133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