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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熊祖模案”:一个落后地区招商引资与反腐的样本

(2013-04-21 1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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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道真

熊祖模


     对贵州高院正在审理的原道真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熊祖模被控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为熊的二审辩护人,对贵州司法机关多有批评的我,原本不想再批评司法机关的,但忍无可忍:案件都到省高院二审了,道真检察院办案人还在威胁、恐吓证人!还监听证人家庭!

               熊祖模案:道真检察院想干什么?

               ——兼与贫穷落后地区领导干部谈谈心

                               

     420日,熊祖模的妻子、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刚调任遵义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的贵州道真县原政协副主席姚琼女士来访,说其婆婆家中发现窃听设备,怀疑是道真检察院干的。同时,熊祖模的案件现正由贵州省高院二审,而在侦查阶段一度将熊祖模弟弟熊飞抓去关押逼取其行贿哥哥“证词”的道真县检察院,在418日却又去找熊飞,吓得熊飞一家恐惧万分,以致熊飞现在都不敢呆在家里,跑哪里去了家人也不知道。

  我相信,熊家被安装窃听器,完全可能是道真县检察院的人干的。因为,被告人一审被判十一年徒刑的熊祖模案,是道真县检察院立案,而由遵义市检察院与道真县检察院“联合办案”的,现贵州省检察院已建议贵州省高院不开庭而将案件发回遵义中院重审。(省检察院建议将案件发回重审,据说是因为看出了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怕二审开庭省检察院需派员出庭说不出道理。本人及熊祖模的另一辩护人杨虹建,均反对省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我看来,省检察院可能陷入了认识误区,以为检察官出庭就是要与律师形成对抗。其实,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监督的职责,如果确实诉错了判错了,理应监督纠正,而不应该只考虑与律师对抗。)

  现年46岁的熊祖模,曾担任过八年正科级、十二年副县级干部,自称从来不收人钱,也不跑不送,为官二十余年,组织部长家门都未进过。其好不容易在2010年被省委组织部批准作为县长候选人,前途看好,结果,蹊跷被人举报。虽经调查证明举报不实,前途却已蒙上阴影。

  2011年,熊祖模再次被不知什么人举报。仍然是无中生有。但是,这次,联合“办案”的道真检察院与遵义市检察院,硬通过不让被告人休息、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抓证人逼取证词,制造了熊祖模受贿44万元的假案。(起诉书指控熊祖模收取其身为农民工的弟弟熊飞20万元,收取道真商投来资建设紫金宾馆的重庆商人李晓红24万元。)

  有点人情世故经验的人都知道,熊祖模两口子都是多年的副县级干部,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弟弟熊飞是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后来带人搞点十万八万村村通公路之类小工程,根本挣不了什么钱,熊祖模就算要照顾弟弟什么,也不可能收他20万元。但是,检察院将熊飞、熊祖模同时抓起来,逼取了熊祖模承认收取一直受自己资助的农民工弟弟20万元的“口供”,逼取了熊飞承认送给哥哥20万元的“证词”。好在,熊飞及其妻子儿女都不是官员,也不是企业家,不怕检察院挟制,出来就翻证,还提供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行贿熊祖模20万元”的“证词”是虚假的。遵义中院一审没有认定这20万元受贿问题。

  然而,法院还是习惯性地给检察院面子。熊祖模在李晓红的紫金宾馆建设中,只是根据县委、政府的决定和县长、县委书记的安排,以常务副县长身份主持召开了两次会议,落实了道真县与李晓红所签协议的有关内容。道真县检察院将此认定为熊祖模滥用职权,移送遵义市检察院起诉后,法院竟无视一审两位律师的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强行认定熊滥用职权。这也是检察院指控熊祖“受贿”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可能让检察院感到有些美中不足的是,检察院指控熊祖模收取李晓红的24万元,法院只给强行认定了22.5万元。因为,检察院办案人员编故事实在是太粗心,有确切证据证实熊祖模在国外考察学习,根本不在国内的期间,他们“制造”的熊祖模的“口供”和李晓红的“证词”却都说熊祖模在县政府自己的办公室收了李晓红一笔1.5万元的贿赂。

  法院给检察院面子,给得太足了,以致犯了常识性错误:一个牵连“犯罪”定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

  检察机关的面子确实够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熊祖模就一直辩称没收人钱。一审也当庭辩称,其庭前“供述”关于收取他人财物的内容完全不属实,其没有收熊飞和李晓红的钱,其有罪“供述”是在被逼供至一度昏死过去的情况下,为保命编造的。法院置若罔闻。熊祖模及其辩护人提交了多份调取证据申请,法院不予理会。熊祖模及其一审辩护人一再要求通知涉及李晓红行贿熊祖模的核心证人李晓红、李小林出庭作证,并对证人前后矛盾、疑问重重的证词接受质证,一审法院也不予理会。尽管已有证据证明完全不符合情理的熊祖模“供述”系编造,李晓红、李小林前后矛盾、疑问重重,并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晓红的证词也存在编造,且检察机关的审讯录相已证实熊祖模被逼供,遵义市中院仍然强行认定熊祖模收了李晓红22.5万元。

  经过会见熊祖模,在确认熊没有收李晓红的钱后,本人作为其辩护人两次前往重庆找“证人”李晓红、李小林调查取证。然而,两次都无功而返。尽管李晓红、李小林避而不见,但本人两次都见到了李晓红的弟弟、中共重庆市第三次代表大会党代表、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重庆洪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李小刚,李晓红的公司在道真项目的负责人张树辉,以及李晓红及其公司原来的法律顾问、重庆市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优秀律师周伟。从他们那里,本人了解到,道真检察院不仅将李晓红抓去关押很长时间,逼其编造虚假证词构陷熊祖模,还逼李晓红交了几百万元才将其释放。在熊祖模案审理期间,甚至目前案件到了贵州省高院,道真检察院仍不时到重庆威胁李晓红,不让其出庭作证。年事已高的李晓红,担心再次被抓,也担心自己在道真投资的几千万元打水漂,还担心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故不敢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李小刚还告诉本人,熊祖模的一审辩护人拿着所谓其公司出纳借款20万元给李晓红的“借款单”及李晓红还款的“缴款单”,到其公司调查时,他向李小林了解情况得知,借款20万元的事根本不存在;洪泉物业管理公司是员工多达几千人的大型企业,有着规范的管理,公司出纳不可能在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20万元私自借给他人一个多月。

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也回避律师的调查,本人对李晓红的“证词”关于其“行贿”熊祖模20万元的来源,疑问至今无法消除:在卷的李晓红第一份“证词”说20万元是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取的,清楚地记得卡号;第二份“证词”,也说是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取的,但卡号记不得了;第三份“证词”却说是从洪泉物业管理公司出纳李小林那里借的。尤其可疑的是,在李晓红的“证词”还没说到向洪泉物业的出纳李小林借款20万元的事,检察人员就找到李小林调查这20万元“借款”的事了,而且检察官要看什么“书证”李小林马上就拿出来了!——谁在串通作证?!而涉及所谓20万元借款的“书证”——一张“借款单”和一张“缴款单”——原件又到哪里去了?!

熊祖模案办得太水了!如果熊家被安装窃听器是侦办熊祖模案的道真检察院或遵义检察院干的,检察官们想必一定很失望:窃听一场,一无所获啊!

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201311日起才实施,而熊祖模案20121217日就已作出一审判决,目前仍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根本无权对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果熊家被安装窃听器,是检察院干的,只能再一次证明,道真检察院确实是目无国法!他们2012110日才对熊祖模立案侦查,却在20111226日就将熊祖模从办公室抓走了;他们20111226日就将作为人大代表的熊祖模从办公室抓走了,却将熊关押到201216日才报告道真县人大常委会,请求人大批准对熊祖模采取措施;他们20111226日就将熊祖模抓走了,移送法院的卷宗材料中,熊祖模最早的讯问笔录却是2012110日做的;他们对熊祖模的讯问中,对熊的无罪辩解(有审讯录相证实)不作记录;对熊祖模进行无罪辩解,则威胁、恐吓(有录相证实),胁迫其按照他们编造的受贿故事认罪;他们按照编好的行贿故事,对“证人”李晓红指名问证(有录相证实),胁迫其不能出庭作证、不能翻证。

    检察机关可以否定对熊家进行窃听,但2013418日道真检察院找熊祖模的弟弟熊飞,这又是为什么呢?案件都二审了,道真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凭什么还要去找“证人”熊飞,莫非也要像威胁、恐下李晓红一样,让其二审不要出庭作证吗?

检察院对熊祖模及李晓红的审讯录相,曝露了遵义及道真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罪恶!熊家被安装窃听器,再一次曝露了他们的罪恶!

办理熊祖模案期间,还有其他道真县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已被判刑的被告人写材料并通过亲属找到本人,反映被逼供,被构陷。结合熊祖模案存在的问题,我相信,道真县检察院办的冤案还有不少!

恶有恶报!道真检察院还是收敛一些吧!

最后,我谨以一个贵州老乡的身份,忠告遵义及道真县领导:你们怎么搞“窝里斗”都不要紧,但不能像现在这样对待李晓红这样的外地客商!贵州还很穷,特别是像道真这样的地方,还需要发展,需要广泛招商引资。你们不要在招商的时候对客商好话说尽,什么条件都给人家承诺,在客商投资进来了却坏事做尽,甚至不惜谋财害命!

另外,尽管李晓红只顾自己的利益,置我的当事人熊祖模被冤枉于不顾,对我避而不见,不接受我调查取证,我还是要为其说两句公道话:从熊祖模案卷宗材料看,道真县与李晓红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其进行奖励,给予投资优惠条件,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是你道真县委、县政府一次次开会决定并以县政府名义兑现的。(遵义市的红头文件显示,遵义市招商建设星级宾馆也是这样干的。)一个政府,要讲点诚信!道真县不能换了县长、书记就赖账,甚至想关门打狗,将人家投入巨资的项目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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