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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案二审法官应吸取第一季教训

(2012-09-11 19:28:49)
标签:

贵州打黑

黎庆洪案

杂谈


黎庆洪案二审法官应吸取第一季教训


       前几天与“黎庆洪案”二审法官的交流中,我提醒他们吸取该院法官陈雁的教

训。
在黎案第一季,陈雁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所作判决不仅被省高院二审发回重

审,原审所判黎庆洪、黎崇刚、黎猛等被告人的多项犯罪,目前已被改判无罪。

原判六年徒刑的黎崇刚,已无罪释放。

      陈雁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当时对“黎庆洪
案”的判决,根本不属于认识错误。比

如,对黎庆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判
决,所涉清江村村民堵路的事,全案只

有一个叫郑永一的“证人”关于“我听说是黎
洪指使田维斌他们叫人堵路的,但我

们也没有证据”的不具有确定性的
“证词”指
向黎庆洪,陈雁
任审判长的合
议庭就判

了黎庆洪三年徒刑。而同一次堵路事件,
该合议庭还以田维斌等相互无
法印证

的“指证”黎崇刚指使村民堵路的”证词“(与郑
永一“指证”黎庆洪指使村民堵路
的“证

词 ”也无法印证),判了黎崇刚三年徒刑。

       陈雁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无论是徇私枉法,还是徇情枉法,无疑都已构成枉

法裁判罪!

      对陈雁等人的枉法裁判犯罪,本律师将在晚些时候以公民身份向有关部门提

进行
控告、检举。


黎庆洪案二审法官应吸取第一季教训
(本文所配图片来源于网络)
  
    刑法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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