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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贵阳记(续十)

(2012-09-06 06: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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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发表了《贵阳记》( 续十),我们昨天一起向贵阳市公安局提交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1bv.html
原文地址:贵阳记(续十)作者:青石


 贵阳记(续十)

 

时光仍然流逝,街市依旧太平。

 

初秋的烈日下,我去会见黎猛。路过贵阳火车站,看到很多大学在迎接新生。再过五天,黎猛就被关押四年整了。四年,一个本科都该毕业了。

 

见到黎猛,他的神情有一些落寞。我告诉他贵阳中院已经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他略有失望的说,哪是不是要维持原判了?我安慰他,说,也不一定,我明天去见合议庭法官,至少要在量刑标准上为你争取起码的公正。同是电玩城的事情,实际经营管理者、法定代表人龙康因此事才被判刑一年,而你只是有10%的股份,不参与经营管理,却被判二年,这一点说到天上他们都说不过去,我明天会去要求贵阳中院至少必须要纠正解决这个问题。

 

一度无言。

 

 我问黎猛法官提讯他的事,他说只有审判长李志强一个人带了一个书记员提讯过他,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没有去提讯过他。我相信其他的被告人,也都是这样。后来听上午去会见黎庆洪的周泽律师说,提讯黎庆洪的,也并不是合议庭,而只是合议庭的两位成员。

 

 这是本案二审严重的程序违法。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里的合议庭三字,绝对不会有任何争议,就是指合议庭所有成员,绝不可以是其中的某个或者某两个成员,合议庭与合议庭成员绝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黎庆洪案二审合议庭在没有严格执行刑诉法187条“合议庭讯问被告人,合议庭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就悍然认定事实清楚进而决定不开庭审理,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合议庭的不开庭审理决定应当撤销。

 

 所以,我会见完之后,即拟定了致贵阳中院的《撤销不开庭审理决定的要求书》。

 

 会见中,黎猛问我二审判决是不是很快就会下来,我说如无意外,很快就会有二审结果。黎猛又问我,大家都在等着的那个会什么时候召开,我说我不知道,黎猛说他听说是在916日召开,我惊讶。

 

    会见结束时,黎猛请我转告他的家人,给他送最近的几期《凤凰周刊》和《商界》杂志,他说他现在在里面,作俯卧撑锻炼身体,读书锻炼思想。

 

下午,与周泽律师去贵阳市公安局,递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申请书上,集会游行的负责人是周泽,李金星,我。

 

贵阳市公安局位于城郊,一段下坡路的左边,路右边是山,左边是斜坡,贵阳市公安局的办公大楼,就位于斜坡上,奇怪的是大楼左右是山,面对的也是山,背后是一个山洼,前庭不用,杂草荒芜。堪舆学上,此为凶地。

 

进大楼,电梯里,一位着警服的警察向周泽说周律师你好,周泽律师说您是?警察说,我认识你周律师,你是名人。

 

问了好多人,才找到接收申请的部门是指挥中心。在问路的过程中,有其中两位工作人员听说我们是来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露出非常惊讶的表情重复了一遍:游行示威?!

 

在指挥中心机要室,工作人员W客气礼貌的接待了我们,看到我们的律师证和申请书之后,说我给你们作个收文登记,然后对我们说请坐,我们说不客气,他说你们请坐,不用客气,我们都是一边的。我稍有惊讶?一边的?W说,是啊,我们警察和你们律师,都是法律人,所以是一家的。我们说难得您这么看。W接着说,你们律师和我们警察,都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我发自内心的说,您有此见识,我们真是,太高兴了。

 

W在我带去的申请书副本上签字表明收到正本,权当收据,算我们正式提交了申请。之后,我们离开,去贵阳市检察院,到反渎局找我们举报小河法院黄敏等人滥用职权和控告潘立新杨涛等人刑讯逼供案件的承办人,沟通情况。

 

出贵阳市公安局20分钟左右,我们还没有到贵阳市检察院,周泽律师接到了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电话,说我们的申请已经转到治安大队,请我们前往治安大队谈话沟通,来电人还说治安大队办公地点有点偏远,怕我们找不到,已经派出一辆车来接送我们去,问我们在哪里。周泽律师说我们在去贵阳市检察院的路上,一会儿在贵阳市检察院办完事,可以在市检察院等来接的人。

 

到了市检察院,申诉控告科的L、Z两位处长接待了我们,并将案件的移送处理情况再一次向我们明确告知。我们询问了接收案件的具体单位和承办人,准备去找承办人沟通情况。L处长安排工作人员把承办我们检举黄敏等人滥用职权和控告潘立新杨涛等人刑讯逼供的承办人,贵阳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C和检察官L,请到了申诉控告接待办公室。我们与C和L检察官进行了简短的沟通,我们简单的重申了我们检举控告的原因和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然后,提交了我们从陈光武律师、王甫律师、李金星律师的网站上打印的他们对于黎庆洪案相关被告人所进行的调查笔录,作为补充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C表示会依法调查处理。

 

从贵阳市检察院出来,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来接我们的W警官已经等在门口,上车,途中聊天,一度,W警官说,我们警察也是弱势群体啊。警察也是弱势群体?哪还有谁不是弱势群体?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是什么原因,让警察、让法官,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了弱势群体?

 

到达治安大队,Y警官、L警官在会议室接待我们,登记完我们二人的身份信息之后,首先由周泽律师陈述了我们申请的理由,周泽律师说我们申请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是出于一个公民对于国家的社会责任,并从原因,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详见周泽律师发布的申请书)中间,Y警官问,你们有没有30个外地人来参加?周泽律师说,只要你们依法批准了,我们准备参加的外地律师、专家学者、关心此案的公民,30人绝对没有问题。

 

之后,我说,黎庆洪案事实不清,二审合议庭严重违反刑诉法第187条,且置辩护人提交的大量新证据于不顾,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程序已然不公正,此不公正,给贵州司法及全国司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它甚至宣告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已经完全丧失了纠错功能,虽然公安抓的很能多人确实是有罪的,但是,是人就会犯错误,公安会,检察院会,法院也会,所以,刑诉法规定三家互相制约,就是为了纠错,现在,只要公安一抓,检察院必诉,法院必判,这样一来,刑诉法三家互相制约的规定不是完全落空了吗?那不等于是刑诉法规定的纠错机制完全失效了吗?那不等于废除了我国刑诉法三家制约的基本规定了吗?这个后果还不严重吗?所以,我们依法申请,作为我们的一种表达,就像我们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提交书面的辩护词一样,我们寻求一种法律允许的表达渠道,进行一种意愿的表达。我们的申请,在秩序上可以保证的,我们人不多,我们可以自己很好的组织,我们的标准是抽象的法治诉求,我们的集会游行不会给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我们是依法申请,依法表达,我们的申请,是合法的,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可行的。我们的诉求,不是要给以舆论或者什么去左右二审判决,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种诉求的表达,促使黎庆洪案二审公正的审理。

 

周泽律师补充说,黎庆洪影响很大,处理不好,会成为贵州司法的疮疤,我们不是要折腾贵州,我们真的是在为每一个公民为每一个人辩护,所以,请你们理解,也请你们依法批准。

 

Y警官说,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有的申请,只要是条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一定会依法办事。

 

下午四点多到的治安大队,谈了二个多小时,快接近七点钟时,Y警官说依规定,还需要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填写申请表,但是他们今天马上还有重要的警务活动需要出警,所以,和我们商量看能不能明天再去办理申请手续。

 

我们同意。

 

晚上,我们去实地考察了一下我们尚在计划中的游行路线。

 

或曰,你们何必?你们要考虑现实。

 

我们的回复:谢谢朋友们关心。第一,我们完全是依法申请,所作所为,完全符合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们是在行使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也是在履行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第二,何谓现实?我眼中的现实,是中国的律师们,还被挡在看守所门外,为会见不得而心力憔悴;是刑诉法的解释,别人可以随意把你赶出法庭,还要停止你的执业资格;是有人已经要宣告中国刑事律师的死刑了。


我们还有退路吗?

 

非如此不可吗?

 

非如此不可。

 

 

201295日,贵阳


 

 

201295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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