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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京司法局与公安局就律师会见问题形成四点共识

(2012-05-28 15: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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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就律师会见工作形成共识

    (博主按:有个共识当然比没有共识好一点,特别是解决了文书格式问题。以前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笑话:格式文书必须是从司法局买的,自己复印的不算数。不过,共识里关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手续,是违反《律师法》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凭三证即有权会见,没有说还需要“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知北京市司法局为什么不坚持让公安局遵守《律师法》?)

共识原文: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就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工作召开了座谈会,达成了如下一致意见:

    一、明确律师会见工作中看守所需查验的手续。办理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查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侦查阶段,看守所还应查验律师持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除查验法律规定的手续外,应确认律师持有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审判阶段,看守所除查验法律规定的手续外,还应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审判阶段分别查验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决文书。监管场所不得另行规定查验其他证件及文书。

    二、重点审核《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的内容。针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不统一问题,明确看守所在查验过程中,只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内容符合司法部的规定即可,不强调格式。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看守所在办理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确认律师持有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或法院裁判、裁决文书,再次会见时,不再查验。

    四、看守所律师接待室工作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保证正常的接待和会见时间,不得以其他原因缩减律师会见的时间。接待室民警要预留提解工作时间,办公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原则上不再办理会见。

    (来源:首都律师:http://www.bmla.org.cn/cac/26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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