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请小河区人民法院张伦安副院长答复
(2012-01-17 2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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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案贵州打黑杂谈 |
也请小河区人民法院张伦安副院长答复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4a92cc0100zppz.html
看了1月16日张伦安副院长的答记者问,不禁长叹!可怕的以“权力”的名义裸奔到底!
注意到1月16日,金黔在线记者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对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进行了采访的报道中,张副院长回答了三个问题:
问1:在你院开庭审理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过程中,有辩护律师被带出法庭,请问有无此事?
问2:合议庭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妥当?
问3:现在这个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如何?
其他无一涉及。根据回答,归纳一下,张副院长想让大家明白的其实只是:
确有驱逐四名辩护人一事,且合议庭驱逐决定符合规定完全正当!
张副院长陈述对李金星、刘志强、杨名跨三位律师采取警告、训诫、驱逐措施的原因是:“1月10日上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对迟夙生律师采取警告、训诫、驱逐措施的原因是:“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未经审判长允许,随意发言,且提出口头警告审判长一次的违法言词。”
(被驱逐的四名辩护人从左至右分别为:杨名跨律师、迟夙生律师、李金星律师、刘志强律师)
想请问张副院长的是:1.能否再清楚一点地说明,这几位辩护律师“强行发言”的具体内容?他们到底在法庭上想要说什么?2.以及您知道他们为何要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如果您不能回答,我来替您回答一下!
一、1月9日休庭时,审判长宣布就回避问题需要请示审判委员会.然而10日一开庭即表示法院决定对所有回避要求"不再复议",接着公诉人就强行宣读起诉书。然而不再复议的前提是需要先驳回,合议庭并未驳回回避申请,被告人也还未提出复议申请,合议庭的“不再复议”又是从何而来呢?尽职的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是依法维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对法庭的强行推进庭审自然纷纷要求发言!
二、被驱逐辩护人强行发言的内容是:1.为何合议庭迟到一小时十分钟,请合议庭解释迟到原因;2.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轮番几次跳上审判台在幕后与合议庭成员沟通,涉嫌不公;3.公诉人与合议庭讨论的议题必须公开;4.被告人还没有提出复议申请,法庭凭什么宣布驳回复议申请,这样的复议决定是否有效?尊敬的审判长认为辩护人所提事项与本案无关,把仍坚持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均驱逐出了法庭。
三、开庭第三天下午,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有刑讯逼供,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提交了涉嫌刑讯逼供人签名的三份统一印制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在空格处签名的《情况说明》。第四日上午开庭后,他们无视诸多辩护人前一日下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再次强行推进庭审,迟夙生律师抗议,合议庭命令法警将迟律师“抬”出法庭,23名法警一拥而上,迟夙生律师当庭晕倒......近一个小时后,被送进医院。迟夙生律师就是这样被驱逐的!
张副院长,现在请您也看一下这三份“三胞胎”证言:
http://s15/middle/4e4a92ccgb6b9598d85de&690
http://s10/middle/4e4a92ccgb6b959d8c9a9&690
请问张副院长,很多普通老百姓都认为这很荒谬,涉嫌刑讯的人写说明证明自己没刑讯。您呢?您真的认为这样也可以吗?!
还有荒谬的是,就算是这样的情况说明在出示时,审判长居然只允许黎庆洪的辩护人看,在一片反对抗议中,又同意全体辩护人传阅了!辩护人基本的质证权利也需要这样通过抗议争取得来吗?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该条制定的目的是在没有对可能的非法证据排除前不进入实体犯罪事实审理。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认为仅凭以上“三胞胎证言”,非法证据未得到排除,而对合议庭强行进行实体审理依法提出异议。结果是---被驱逐了!
请问张副院长,以您的法律常识和审判经验,您也认为这些异议与本案无关吗?被驱逐的律师到底是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还是在尽心尽职的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相信人民自有公断!
同时,我还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问张副院长:
1、这是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为何限制旁听?把许多旁听人拒绝在庭外,即使能容纳几百人的旁听席空空荡荡?
2、为何在法庭上辩护人身后安排众多的警察?难道辩护人是需要在这样的监视和威胁下履行职责吗?
3、为何收走辩护席上的无线话筒,并把仅剩的有线话筒的消音?您知道法庭有多大吗?您可看一下下面的图片。http://s11/middle/4e4a92ccgb6b95d60882a&690
(空空荡荡的旁听席您看到了吗?法庭的空间您有概念了吗?)
这样礼堂式的法庭里,有话筒的审判长“警告、训诫、驱逐、与本案无关、本庭已经听清楚了、请简明扼要、请不要重复发问”的声音响彻全场,甚至不时敲法槌的声音也足够让礼堂任一个角落里的蚂蚁听到。
一直与合议庭保持亲密接触的公诉人的声音也可以通过他们面前的话筒把声音传递到法庭的每一个角落,响亮的声音足够成为指控犯罪的有效载体。
然而只有消音的有线话筒的辩护人,就算喊哑了喉咙,旁听席上的人也根本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
让人觉得愤怒的是:这不是技术故障或设备原因,这是人为!在庄严的法庭用如此幼稚的行为,身为副院长的您,对此,没有任何的解释吗?
4、开庭以来一直使用普通话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在庭审第三天的下午,竟然使用起了贵阳方言,外地律师被搞得一头雾水。当辩护人当庭指出审判长使用方言不合法时,尊敬的审判长用贵阳方言回答:“使用普通话还是贵阳话是本庭的权利!”稍有常识的人都能判断其中是非了,难道辩护人真的只能只能仰天长叹:有法槌真好!
5、为什么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庭会如此冷漠?当迟夙生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晕倒在法庭上,法庭居然在第一时间不选择救助而漠然地端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当一声令下要驱逐迟夙生辩护人时,有23名法警可以一起拥上来,为什么在辩护人需要救助时却没有一名法警上前帮忙,哪怕是帮忙抬出法庭?http://s11/middle/4e4a92ccg78ac23f68c4a&690
还有什么比抢救人的生命更紧急的呢?
张副院长,在这个您认为符合规定貌似一切都在有序进行的法庭上,开庭的5天内,已先后有李金星、杨名跨、刘志强、迟夙生等4名律师遭强行驱逐,并不被允许重新出庭,另有多名辩护律师遭到数不清次的法庭警告、训诫,创下中国司法审判史上前所未有的纪录。
在庭审过程中,除法院管辖权、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回避、上文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重大程序问题被质疑外,名为公开庭审却拒绝持外地身份证的旁听人员入场,辩护人话筒被刻意消音,大量非司法警察进入法庭担任法警,审判长频频迟到、违法使用方言庭审,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自写说明书否认刑讯逼供并获公诉人认可,辩护席前有摄像机后有通讯干扰器及警察,剥夺辩护人的辩护准备期,这些问题,您能否也来个答记者问,一一予以答复呢?盼复!
2012年1月17日
附:报道原文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
1月16日,金黔在线记者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对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进行了采访。
问:在你院开庭审理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过程中,有辩护律师被带出法庭,请问有无此事?
答: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由于部分辩护律师不遵守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被责令带出法庭。情况是:1月10日上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人李金星律师、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刘志强律师、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经合议庭多次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仍不听警告制止,合议庭遂先后依法指令法警将三名律师带出法庭。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未经审判长允许,随意发言,且提出口头警告审判长一次的违法言词,经合议庭多次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仍不听警告制止,合议庭遂依法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
问:合议庭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妥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四)项规定,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本案合议庭作出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完全正当。
问:现在这个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如何?
答:1月14日,在庭审进行到对第3被告人黎猛进行询问阶段,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王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人黎猛的姐黎庆梅所写的《拒绝辩护通知书》,拒绝王兴律师、迟夙生律师为被告人黎猛继续辩护,同时被告人黎猛亦当庭表示拒绝王兴律师和迟夙生律师为其继续辩护,并提出重新委托辩护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据此,合议庭宣布本案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