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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就四律师伪证案对公安局尸检鉴定提出五大疑问

(2011-06-24 07:21:39)
标签:

杂谈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北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多少疑问?

      -----杨金柱律师和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之一

    特别说明:杨金柱今天下午发表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四杨炳棋黄子富没有出现在第二现场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恭请网友们围观!

       ======================================================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焕海进行了尸体解剖,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此次鉴定的要求是: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此次鉴定的结论是: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杨金柱在25年的律师生涯中,看过很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并作为死者亲属的代理人参与过多起尸体解剖检验。特别是2008年为强行火化尸体的“唐门案”提供法律援助,与湖南省纪委大战八个月风车期间猛补了法医学知识,请教了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医学专家,使自己的法医学知识得到了很大提高。

    杨金柱认真地阅读了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读后感就是两个字:“无语”!

     杨金柱对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以下问题,和北海市警察进行商榷并请教于国内法医学专家和律师同仁。因杨金柱是一个学中文出身的“非法”律师,从未正规学习过法医学,以自学的三脚猫法医学功夫向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们提出问题,不当之处,尚请海涵!

      

       一、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对于要求查明死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对死者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是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根据案件材料,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3时左右被打死抛入大海,2009年11月19日10时左右其尸体被人在海面上发现,期间为5天7个小时。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尸表检验结果为“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北海市11月19日的海水温度应该在摄氏20---25度左右,尸体在水底沉没和水面漂浮的总时间为5天7个小时,是否能够出现“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的状态?

 

     二、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的时间进行推断?

     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3时左右被打死抛入大海,“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 黄焕海在水底沉没多长时间才浮出水面?

     根据法医学基本知识,在夏秋季节穿单衣裤溺水死亡者大约8--10小时浮出水面。根据案件材料,黄焕海生前被人打死沉入海底因没有吸入海水,与溺水死亡者浮出水面的时间有所差异,但差异的时间不会很大。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3时左右被打死抛入大海,应该在当日下午浮出水面,最迟在11月15日上午浮出水面。试想一下,在北海市的近岸海面,黄焕海的尸体从11月15日上午到11月19日上午10时在海面上飘来飘去才被人发现,有这种可能吗?

 

     杨金柱特别说明:

     刑事侦查是一门严肃的科学。黄焕海的尸体腐烂程度和浮出水面的时间对破解本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解决这个问题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刑事侦查实验。

     杨金柱建议由北海市警察和律师团律师在下周共同完成这个简单的刑事侦查实验。具体操作如下:

     用一头与黄焕海体重相当的生猪在北海市水产码头的岸上闷死(不要形成伤口),把猪穿上短袖衫和牛仔裤,用尼龙带子套住猪的一只腿沉入北海市水产码头的海底,然后坐等这头猪浮出水面的时间和5天7个小时以后的尸体腐烂程度。

     特别提示一下,恭请有关人员去北海市水文部门查一下水文资料,比较一下北海市海面温度现在和11月14日左右的温度差异。如果现在的温度高于11月14日左右的温度,则猪的腐烂程度要甚于黄焕海的尸体腐烂程度。

 

      三、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

      对于不明死因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以查清死因,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这是法医学工作者的最基本常识。但北海市警察为什么不做这项工作?难道是因为唱红歌的原因而没有时间去做这项工作?北海市警察现在又凭什么排除黄焕海不是中毒死亡的?

 

     四、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

    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这也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的一项基本工作。根据案卷材料,黄焕海当晚刚刚吃了宵夜就发生纠纷被打死,胃内的饭菜完全没有消化。如果北海市警察当时做了这项检验工作,并且发现黄焕海尸体胃内的饭菜已经完全消化或者基本消化,岂不完全排除该案四个被告人打死黄焕海的可能!北海市警察现在又凭什么排除黄焕海是在完全消化食物以后被人打死的可能?

  

     五、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我现在要问北海市警察一个问题:本案被告人在没有使用其他任何物件,完全依靠拳打脚踢,但是又使黄焕海的头部没有一点青紫、没有一个血包、没有一块皮肤挫伤,甚至黄焕海尸体鼻尖的擦痕也是死后形成的,在这种状况下,四名被告人能够使“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吗?

     杨金柱恭请北海市警察去读几本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那些练成了可以“隔山打牛”功夫的“七伤拳”和“化骨绵掌”完全可以在这种状态下打死黄焕海。可惜四名被告人没有一个练成可以“隔山打牛”功夫的“七伤拳”和“化骨绵掌”。

    北海市警察大概也知道四名被告人没有一个练成可以“隔山打牛”功夫的“七伤拳”和“化骨绵掌”,所以在鉴定结论中没有说黄焕海是被拳脚打死的。

    杨金柱所要证明的是:四名被告人没有一个练成可以“隔山打牛”功夫的“七伤拳”和“化骨绵掌”,不可能在这种状态下打死黄焕海。至于黄焕海到底是如何被打死的,那是北海市警察的责任,与杨金柱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今天就到这儿,明天再提几个问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f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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