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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被告人因上诉被加刑,律所竟证明被告人有罪

(2011-02-10 14:10:57)
标签:

上诉加刑

律所出被告罪证

杂谈

    2月15日(周二)上午,宁夏石嘴山中院将开庭一起被告人因上诉被发回重审加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本无罪,一审被判4年罚2万,不认罪上诉后发回重审,被改判10年罚4万。后又上诉。受委托辩护的律师事务所竟出“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有罪,还建议追究其女友刑事责任。世所罕见。

   有意思的是,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不予批捕,最后在证据和事实,没什么变化的情况下,竟然起诉了。一审法院也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撤诉,检察院回复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予撤案。结果一审法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先判被告人4年罚2万,因上诉被发回重审又改判10年罚4万!

    哈哈,好神奇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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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及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的不予撤销案件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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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有关判决书和裁定书。同一法院的两次判决,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罪名,原审判决被告徒刑4年罚金2万元,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后被发回重审,结果被加重刑罚至有期徒刑10年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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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做车皮生意的被告人李杰与所谓合同诈骗罪“受害人”梁安奎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没什么文化的被告人李杰称:协议就一份,由“被害人”梁安奎持有,协议中手写的内容是由梁安奎填写的。其中,收货单位原来约定的是安阳市诚晨焦化有限公司,发货时是按照梁安奎的指定发往安阳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上的“安阳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每月150至200车”的内容是在协议签订后梁安奎自己加上去的。签订协议时双方说的是每月50车。其收取梁安奎的费用是按照实际发货吨位计算的,发多少给多少的钱。签订协议时的5月份计划费标准是每吨70元,按照协议约定的75元,他每吨可以赚梁安奎5元的计划费,除此外他还可以赚梁安奎站台费等费用。因此虽然后来计划费涨到了80元,他仍然有钱可赚,而且后来也将协议约定的计划费由75元涨到了80元。李杰称,协议签订后,其切实履行了协议,梁安奎给他86.2万元,其给梁安奎发了40个车皮,向铁路方面实际支出费用60多万元,其另为给梁安奎办事支出了11万多元,其根本没有对梁安奎进行合同诈骗。双方协议还在有效期,梁安奎举报其合同诈骗实际上是经其介绍与搞车皮的人认识后,想甩开他与别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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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被告人李杰所写的一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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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受委托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建议追究被告人女朋友刑事责任的“情况说明”。李杰称,警察讯问时,律师根本不在场。(如果讯问时律师在场,倒真是值得肯定的一件事:专家学者一直呼吁的律师在场权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得以实现)。李杰称,其是7月31日到大武口公安局经侦队接受讯问的,被从上午10点多讯问到下午5点多,不让吃饭,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根本不符合事实。(本律师研究再三,实在弄不明白,这份“情况说明”算什么证据,证人证言?书证?http://s9/middle/4bdb1fa0t9be8e6b6d87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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