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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维权请求书(代发)

(2009-02-10 11:56:32)
标签:

律师

辩护权

杂谈

唐吉田等十律师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以安检为由剥夺律师辩护权一事紧急维权的请求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我们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5名被告人吴业凤、郑毅、赵国良、刘桂凤、蔡忠斌的辩护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和沈阳的多家律师事务所。我们以无比愤怒的心情反映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该院”)以违法安检为由剥夺律师辩护权一事,并强烈要求依法维权。

我们十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该院递交了全部辩护手续,并履行了阅卷、会见等法律职责。本案定于2009年2月6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我们如期到达该院,并应邀与该院张副院长进行了座谈,张及审判长金军等虽然提出了一些无理要求,但在座谈结束时张还是代表院方承诺会要依法办事,我们也表示会依法配合法院的合法安排。随后我们前往审判庭,但在位于五楼的该案审判法庭门口却被法警手持金属探测仪无理要求安检所阻止。

据悉,该院平时并无安检措施,我们也亲眼见到本案的公诉人无需安检进入审判庭。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以“法发[2004]14号”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我们出示《规则》给法警并解释了律师无需安检的规定,法警也手执《规则》往返多次向该院有关负责人请示汇报,结论是安检不可免除,我们如不放弃权利,将无法进入法庭参与诉讼活动。

在即将开庭之际,我们又去找该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张副院长交涉此事。张提出,如我们口头承诺身上及包内没有爆炸物即可准予我们进入法庭。为顾全大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当即答应。此时该院王曦院长进来称,经向有关党委及上级法院请示后,因本案极为特殊,且最高法院对律师安检问题并无禁止性规定,仍然决定律师必须经过安检才能出庭,否则便会在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时张副院长也出尔反尔,不再兑现前面要求我们口头承诺无爆炸物即可出庭辩护的诺言,我们只能无奈离开。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等工作人员负有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义务,但本案审判长金军法官和该院张副院长、王曦院长等人置国法与法官职业道德于不顾,平时不安检,此时要安检;公诉人不安检,律师要安检,故意以违法安检为由剥夺律师辩护权,损害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的合法权益,实属视国法为儿戏的“瞎折腾”,也是对我们辩护律师人格的严重侮辱。对此,我们实在忍无可忍,只能依法请求维权,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故请求协会立即要求该院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我们完整行使辩护权,并在一周内将交涉情况书面答复我们。

 

申请人:

唐吉田、高凤泉(吴业凤的辩护人)

韩志广、李玉红(郑毅 的 辩护人)

朱万庆、韩  宇(赵国良的辩护人)

王雅军、孙文兵(刘桂凤的辩护人)

苏士轩、刘庆阁(蔡忠斌的辩护人)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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