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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检察官抓记者案管辖向最高检提异议

(2008-12-13 00:24:47)
标签:

检察官抓记者

管辖异议

杂谈

管  辖  异  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就目前媒体高度关注的央视记者李敏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作为李敏的父亲李建忠为李敏聘请的律师,本律师对贵院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持有异议。具体如下:

杏花岭区检察院显然是把李敏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当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处理的。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杏花岭区检察院对该案的管辖显然与此规定相违背。

如果李敏的身份算国家工作人员,其构成职务犯罪,理应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北京检察机关管辖。即使不由北京的检察机关管辖,杏花岭区检察院对此案的管辖也完全不适宜。——李敏曾经与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一起到山西太原调查、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直接涉及该院检察长及具体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该院对本案的管辖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不正义,无法摆脱“报复性执法”的公众质疑,也无法令人信服该院办案的公正性!同时,还将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本律师也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杏花岭区检察院对该案的管辖是由贵院指定的。本律师对该新闻的真实性表示谨慎的怀疑。因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定管辖,指的是在不同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具体检察机关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本案显然不存在管辖不明或者存在不同检察机关争议管辖权的情形,贵院显然也不会去指定一个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检察机关来办理相应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因此,本律师推断,如果贵院有什么指定,也一定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指定的。即使贵院作了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向贵院陈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依法应当自行回避,从而由贵院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管辖。

以上异议,请你院认真考虑,予以采纳。

 

                            李敏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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