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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11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央美术学院学生边某(女)不服北京市教委维持中央美院开除其学籍的决定而对北京市教委提起的诉讼。本人作为第三人中央美院的代理人参加参与了诉讼。
在2007年1月20日上午进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科目)中,边某携带电子设备作弊被监考老师携带的电子设备“监考大师”测出,并在监考老师的督促下,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一套。边某作弊被发现后,中央美院教务处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了《拟开除边某学籍处分的通知书》,告知边某教务处拟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给予边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4月6日,边某提出听证申请后,美院于4月25日组织了有老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而后,于6月8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边某开除学籍处分。边某收到美院《关于开除边某学籍处分的决定书》后于6月14日向学院提出申诉。中央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于6月25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院处分边某的依据、程序、决定进行了复查,认为对边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公正合理,事实认定客观,法规适用恰当,程序操作合法,一致同意维持学院对边某的处分决定,并于6月28日作出《关于雕塑系学生边某申诉结果的通知书》。边某对美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北京市教委受理边某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边某实施了作弊行为,中央美术学院对其所作开除学籍处理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恰当,程序正当,遂于8月26日作出了维持美院《关于开除边某学籍处分的决定书》和《关于雕塑系学生边某申诉结果的通知书》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边某不服北京市教委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于10月中旬,以北京市教委为被告,中央美术学院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市教委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边某向美院和北京市教申诉以及向法院起诉的理由是:美院对其所作处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分畸重,程序违法。具体而言就是:她携带进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是为了作弊,而是帮别人测试该设备的反监测功能,同时,他携带的只是电子设备部分装置,没有耳机,所携带的电子设备部分装置不具备存储功能,她也没有接收到答案,其行为只是考试违纪而不是作弊;监考人员收缴其电子设备时没有给其开收据;其行为发生在作为国家教育考试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过程中,应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理而不应适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人已于她违规行为发生当日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而后又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除其学籍,是对其二次处罚。
对于开除研究入学考试学生学籍的处分,规范性依据应该说是充分的。《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九)其他作弊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教育部学生司《关于严肃处理全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考生的补充通知》(教学司[2007]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电台等通讯工具进行了作弊以及组织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在校生,高校和招生单位可依据教育部等七部局《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等有关法规,予以开除学籍。”
其实,边某的诉讼理由根本不值一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作弊是指“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或不合规定的事情”。而对于考试,中央美院对学生行为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教育部也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的行为有具体的规范。无论是根据美院的规章制度还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在考试中随身携带电子通讯设备等具有信息传递接收功能的工具,都是被禁止的。《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更是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八种具体行为和“其他作弊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边某在考试时将事前准备好的电子通讯设备隐蔽地带入考场,而且在监考老师开始考试前已明确宣布考场纪律的情况下,仍未将携带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的情况报告监考老师,并予以上缴,直至被发现。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作弊的特征,其作弊的事实有监考老师及边某本人签字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违规考生记录表》、边某在申诉书中的自认、边某向学院所作的检查、监考老师的说明、边某交出的作弊工具等项证据为证。
边某称,其携带的电子设备不具有储存功能;其携带的只有电子设备的电路板、电池盒和一根导线,并未携带接收装置,不可能接收任何信息;原告携带该电子设备部分装置进入考场,只是受他人之托意图测试这台电子设备是否具备“反屏蔽”功能,并非想获得试题答案。——这样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的。边某在事发后的1月20日下午和1月21日所写的检查都承认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把考试的公平原则话在一边,存在侥幸心理,想拿更高的分数”,老师的教育使她“彻底明白了做人应该脚踏实地去创造自己的未来,而不是用这种投机的手段”。1月21日的检查:边某也承认“把考试的公平原则放在一迦,只想拿更好一点的分数,存在侥幸心理……”。边某在申诉及诉讼中陈述的事实显然与其之前自认的事实相矛盾。边某以没有携带接收设备(耳机)为由否认作弊事实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美院收缴边某的电子设备中确实没有耳机,但并不意味着边某没有使用耳机,根据常识和经验可知,类似电子设备作弊工具配置的都是内置式无线隐型耳机,这种耳机是内置于耳朵之中的,如果没有专业设备是无法发现和取出的。(据媒体报道,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后,有医院接待了多例取出耳机的手术。)按照边某的逻辑,美院发现其作弊时,除非撬开其耳朵,否则就不能找到其隐型耳机,从而就不能认定其作弊,从而就可以不用为自己的作弊行为承担责任。边某替别人测试设备的说法更是荒唐:如果说其说法能够成立,无异于所有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作弊的考生都可以免予承担作弊的责任,因为每个人都可以说自己没有作弊,只是帮别人测试设备!边某关于为他人测试设备的说法,正好印证其所称携带的电子设备没有接收装置是谎言,测试设备当然需要测试一套完整的设备,而不可能去测试一个没有接收装置的设备!
有意思的是,为了证明自己携带进行考场的只是没有耳机的电子设备部分装置,边某在起诉时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带入考场的反屏蔽反探测接收器(微型)产品介绍材料和一份美院用于监测反屏蔽反探测接收器(微型)的“监考大师”产品介绍材料,用于证明其带入考场的设备的构成部分包括耳机。本人发现被边某自认与其带入考场设备同一型号的反屏蔽反探测接收器(微型)是可以配备无线隐型耳机使用的,而“监考大师”的特点则是,“可以检测出其他设备检测不到的专业作弊设备如隐型耳机”,“对被检测者佩带其他金属物品无需限制”。于是当庭指出,边某使用了该设备作弊,因为其配备的是无线隐型耳机,美院监考老师在监考中虽然不能起获其耳机,但其使用该设备作弊却可以被“监考大师”监测到,美院正是通过监考大师检测到边某携带的作弊工具的。或许是感到弄巧成拙了,边某的代理人立即表示,该两份材料不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在庭审中,边某的代理人还以美院在收缴边某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时未开收据为由,主张美院对边某的处理程序违法。而对被告向法庭出示的美院在研究生考试中收缴的包括边某携带进入考场的电子设备在内的作弊工具照片,其代理人也主张搞不清哪个设备是边某的,是否功能正常,能否用于作弊,要求提供实物证据,并检验是否具备作弊功能。
对边某的代理人提出的要看电子设备实物的要求,本人觉得毫无意义,但法庭却要求第三人中央美院开庭结束后将收缴的电子设备带到法庭给边某的代理人看。
本案庭审虽然结束了,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在代理中央美院处理因开除边某及另一名学生而引起的申诉、诉讼事宜过程中,却感慨良多。
对于一个上了五年大学、就要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无疑是残酷的。在与美院有关负责人接触的过程中,本人分明感到了他们的无奈:对作弊学生不严肃处理,将无法遏制越来越严重的考试作弊现象。也许很多人都会对边某心怀同情,本人也是如此。但对于边某,今天的一切都是其自己选择的,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的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是一个十分值得警省的问题。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就不遵守法纪,诚信为学,诚实做人,而是习惯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不择手段骗取考试成绩和荣誉,我们还能期待他们走入社会后,具有健全的人格吗?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考试作弊获取成绩成功或者没有付出代价,没有吸取教训的大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仍然会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沦为腐败分子和罪犯。
中央美院查获学生作弊,作为高科技产品的“监考大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监考大师”则是为应对高科技的作弊手段而研发生产的。在今天,作弊与反作弊俨然已经产业化了。反作弊的高科技之于作弊的高科技毕竟是滞后的,被动的,而且也非治本之道。作为治本之道,在对学生加强教育的同时,严肃处理作弊者是必要的,非但如此,我认为,我们还有必要建立健全教育信用档案,让准备作弊的人在作弊之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将是终身的,从而最大限度的遏制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高校需要通过高科技手段来检测自己的学生,像防贼一样防止自己的学生作弊,这是令人感到悲哀的事情。中央美院开除一个作弊学生,引来了没完没了的麻烦,带来了大量的额外工作,也增加了大量的经济负担。本案反映了目前全国高校所普遍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学生作弊防不胜防,不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教育和制止,将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难以进行下去;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处理学生又做出了一系列近乎苛刻的规定,提出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像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一样去要求教学管理人员。但教学管理人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专业执法人员的标准去要求他们显然是不现实的。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严苛要求下,学校稍有不慎就可能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申诉处理以及法院的审判中败诉,在此情况之下,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必然束手束脚,相当被动,而这也妨碍了学校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最终伤害到的将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合格人才的培养。
本案法院如何裁判,将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产生强烈的导向。如果教委败诉,以后高校开除学生可能在教委就被否定了。如此一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无疑将变得十分棘手。
(本文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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