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签: 时事评论养路费 | 
一辆吊车欠缴养路费三年,欠费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就是2006年7月郑州曝出的“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该事件不仅引起了人们对天价滞纳金合理性的质疑,也直接引发了持续时间长达半年的养路费合法性之争。自2006年8月在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文引爆养路费合法性之争以来,本人一直努力推动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的落实。本人至今认为养路费征收是不合法性的,与本人有过接触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关心养路费问题的人士,也对本人曾经对本人就养路费合法性的质疑予以声援,认为养路费征收合法性依据不足。但日前财政部、交通部已联合印发了2008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式样的新闻(2007年10月30日《新疆都市报》,转引自天山网)告诉我们,养路费还会继续向车主征收下去,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还将束之高阁。
交通部、财政部决定2008年继续征收养路费,无疑是令广大车主和关心中国公路法治的人们感到沮丧的事。但人们对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所引出的相关问题的关注,似乎并没有减弱。其中,有媒体记者注意到了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并把这一规定与之前的天价滞纳金事件联系起来,希望我对此发表一些看法,谈谈相应规定的积极意义。这让人感到多少有点是在遭受养路费继续征收的强暴之后的自我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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