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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电影杂志社社长私分国有资产了吗

(2007-09-26 01:33:50)
标签:

社会/纪实

 

昨天接到蔡师勇来电,说看到京华时报登了信息,作为大众电影响杂志社长兼主编的他与原单位会计贾文华一道,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我上网查阅了相关信息,从中国法院网发现果有此事.该网转载京华时报消息如下:

大众电影杂志社原社长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公诉

发布时间:2007-09-24 14:34:01


    大众电影杂志社原社长、主编蔡某与财务部门负责人贾某私分国有资产550余万元,为单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近日,蔡某和贾某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公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68岁的蔡某曾任大众电影杂志社社长与主编,据检方指控,1997年至2000年间,在大众电影杂志社任职期间,蔡某与杂志社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贾某违法使用国有资产,为该社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数额总计554.7万余元,后被查归案。两人均于2006年9月被取保候审。

  检方认为,蔡某和贾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京华时报

上述消息让我感到很意外.据蔡师勇称,检察机关除了今年四月找他做过一次笔录之外,没有给过他任何诉讼文书,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未告其相应诉讼权利.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由于没有接到过通知,对案件处于什么阶段,蔡师通一直不清楚,作为蔡师勇的律师,本人没看到过起诉意见书,也不知道该案是什么时候移送审查起诉的.

检察机关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即主动向新闻单位报料,搞媒体公诉,对当事人是不公正的.要知道,当事人最终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罪,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媒体报道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并不会当然消失.当事人所受的伤害将无从获得救济.

就蔡师勇一案来说,从消息看,读者无疑都可能会认为蔡师勇是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分子,而实际上大众电影用公共资金为职工买保险实际上是企业化管理的杂志社用经营所积累的资金解决职工福利,解除职工后顾之忧.而该杂志最初的国有资产只有国家拨给的几十吨纸张,而无其他资产,蔡师勇担任杂志社社长\主编后,已经使杂志社的资产大幅增值,而杂志社员工一度没有编制,没有社会保障,为此杂志社从1992年起就开始用杂志社积累的资金为职工买保险了.但检察机关指控的是蔡师勇和主管会计从1997年到2000年间违法使用国有资产为员工买商业保险.这意味着同一性质的行为1997年之前不违法而之后却违法了,犯罪了!如果大众电影用公共资金为员工买保险是违法的,那意味着保险公司与大众电影之间的保险合同需要解除,既有的经济关系需要打乱.

大众电影用杂志社公共资金为员工买保险是集体决策的结果,为什么只有蔡师勇与会计贾文华来承担责任?不解!

我不认为大众电影杂志社给职工买保险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这最多是一种违规行为,当事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实际上,大众电影用公共资金为员工买保险与目前众多垄断企业给员工发高工资并没有区别,与国家机关给职工分福利房也没有区别.但我们没有看到决定给企业员工发高工资的垄断企业负责人也没有谁被控犯罪,也没有看到住房条件解决得不错的哪个国家机关负责人因此被控有罪!

蔡师勇把大众电影经营得不错,赚了钱,给职工解决了福利,被控有罪,如果他经营不好,大众电影职工下岗,杂志关张,他是无罪!这是目前我们能够领略到的国有企业管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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