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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机构,你的流程合法吗?

(2007-02-11 00:33:57)
分类: 业界
  近日,眼镜蛇注册的跑跑卡丁车一通用网址,因Nexon Corporation、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通用网址存在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仲裁,于2007年2月7日作出仲裁结果。
  经过眼镜蛇咨询了相关人士,认为仲裁机构不按照国家的《仲裁法》规定按步骤操作,而是单独依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进行仲裁。“小法服从大法、子法服从母法”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则,《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然而此次仲裁,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居然出了仲裁结果,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不予执行”,不知道仲裁委员会不合法的操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否会执行,请大家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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