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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经咨询文化、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并由上述可见,1.正式注册的协会是合法组织,协会与协会法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2.协会属非营利性组织,公务员可以参加协会,或在协会中任职。
二、相关新闻
《青岛行业协会完成转型蜕变,与政府人财物脱钩》
调整涉及政府职能转变 据了解,行业协会整顿规范工作是青岛市行业协会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突破,是关系到今后行业协会发展方向和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张志勤介绍说:“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明确了整顿规范工作的三大任务:一是实现政府机关与行业协会人财物脱钩,解决政社不分问题,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二是规范协会内部治理结构。通过按照新的范本重新修订章程、健全自律措施等方式,实现协会运作民主化、程序化;三是落实行业协会职能。把政府不便干、不好干、不该干的事情委托、转移给行业协会去做,鼓励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23个协会承担政府职能 青岛市十余个财务、办公场所与行政机关合一的行业协会已100%实现分离,账户、财务与政府机关混杂不分、合署办公的现象得到彻底解决。
行业协会成为独立法人 张志勤称,在整顿规范的过程中,青岛市行业协会的综合能力得到了大力提高。随着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进入了比较活跃的发展期,开始主动发挥作用。青岛市行业协会的整顿规范工作,使政府部门普遍深化了对行业协会地位作用等的综合认识,端正了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态度,政会不分这个多年形成的体制难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行业协会受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和调控的局面得到改观,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民间独立法人组织。
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推进落实“政会脱钩”,清理协会、学会和机关合署办公,人员、财务必须独立运行。
二、完善协会、学会职能,增强面向市场能力。
(一)加强协会、学会适应市场能力建设
行业协会和学会要在集聚和整合资源、规范运行机制、提高整体素质、扩大社会公信度等执业和管理能力方面加强建设,在社会中树立鲜明的行业形象和学术、科技权威形象,为独立参与经济市场化、国际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及社会事务夯实基础。
(二)完善协会、学会职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1、对具备条件的协会和学会,政府机关部门应依法将部分职能逐步转移、授权、委托给协会和学会,双方要采取制订规范性文件或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2、根据法律规定行业内的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资质资格认证、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制订,行业发展和行业科技规划制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等职能可完全交由有资质、有公信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承担。
3、行业协会可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参与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和相关的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等工作。
4、政府依法为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凡已具备条件、有能力承担政府委托或授权相关工作的行业协会和学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政府批准。
(三)健全协会、学会参与决策咨询制度
政府部门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论证等方面,都要吸收相关协会和学会参与咨询、开展论证和参加听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
三、推进协会、学会结构调整,促进优化社会资源
(一)优化社会资源,促进协会、学会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和学会门类较多,涉及的领域较广,要按照“一市一业一会”的原则,对行业协会和学会进行必要的重组,调整布局,优化结构。
(二)按照社会资源共享原则,依法规范操作重组工作
四、培育新型行业协会,示范促进科学发展
(一)培育发展一批新型行业协会
支持鼓励在新兴的现代物流、信息、生物医药、食品加工、金融等产业领域内,培育发展一批功能齐全、公信度高、机制完善、服务有效、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行业协会;支持鼓励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组建区域性行业协会组织。
(二)吸收多种所有制企业入会
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吸收民营和外资企业入会。多种所有制企业可按条件自愿加入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吸引外地在宜的同业经济组织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入会,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实行鼓励扶持政策,引导规范健康运行
(一)设立专项扶持发展资金
为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市政府设立行业协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成果和鼓励新型行业协会的建立,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规范运行。
(二)使用非商事收费票据
按照章程取得非经营性收入,如:代征书刊、资料,非经营性的业务培训等可使用市地税局提供的非商事凭证,使用非商事凭证必须是参加改革并完成重新登记的协会和学会。
(三)办理税务登记给予优惠
(四)租赁费用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强协会、学会制度建设
(六)鼓励协会、学会培养和引进人才
六、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改革调整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