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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近道_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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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直接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7-07-01 14:23:46)
2007-06-23 01:15

2007-03-27 1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款规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对上述37号文的规定作了补充修改,该文规定,“《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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