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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近道_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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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2007-07-01 13:23:30)
2007-04-18 17:30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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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在本案中,甲美容院以幻彩美容中心使用“幻彩”字号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适用《商标法》审理此案。但是,如果甲美容院主张幻彩美容中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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