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指出,“同仁堂”作为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别的保护。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质上是以“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的主要部分,对原告及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侵害与极大的损害。因此,他们提出诉讼请求:温州叶同仁堂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283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对于原告的指控,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叶同仁堂字号绵延已逾三百多年,有据可考,且历久弥新,并非是“傍名牌”,有意模仿同仁堂商标名称。有关“叶同仁堂”字号的来历和发展有《中华百年老药铺》、《浙江省医药志》、《温州市志》等国家及地方历史资料可以证明。2002年,“叶同仁”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目前,他们已经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满怀信心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