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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大庞固村
被判刑的人当村委主任
去年7月,县里决定在大庞固村的地里取土垫济源至东明的高速公路路基,村民们不同意。8月10日,工程队强行拉土,郑双武和村民们拦车阻止,结果,身为村委主任的郑双武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3年。
记者见到了延津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19日下达的“(2006)延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判决书上写道:郑双武因组织多名农民阻挠济东高速新长段第四标段取土施工,情节严重,致使该标段被迫停止施工,经济损失达32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规定,判处郑双武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郑双武被判刑之后,一直没有停止主持大庞固村的村委会工作。对此,村民们不理解。一部分认为,村民们不愿意卖土,村委主任带领村民阻止工程队强行取土是职责所在,郑双武被认定为组织群众闹事而判刑是冤枉的,因此,让他继续主持村里工作理所当然。另一些人认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0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判了刑的郑双武继续主持村委会工作是非法的。更多的村民们告诉记者,如果郑双武是冤枉的,法院应该撤销有罪的判决;如果法院不撤消判决,就应该重新选举村委主任。像目前这样让郑双武带着罪名主持村委会工作,是对法律的亵渎,他们心里当然不是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