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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和“临时性强奸”,是一路货色

(2011-03-25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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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杂谈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

 

去年10月20日晚,药家鑫驾车行驶中将女服务员张妙撞倒后,发现呻吟中的张妙在记车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

 

应该说,这是一起案情十分清晰的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用尖刀刺杀张妙,目的就是要致张妙于死地,免得她事后报案,使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被公安部门查处,自己还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据我所知,“激情犯罪”这个词,目前被不少西方国家使用,但中国法律并没有“激情犯罪”这么个说法,因此也就没有“激情杀人”这样的司法名词,虽然中国司法机关在量刑中也会考虑犯罪动机。

 

因此,该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就完全是让司法名词 “洋为中用”了,实际上是拿洋人的司法概念来糊弄中国的司法机关,以达到当事人被从宽量刑之目的。

 

应该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对药家鑫的判决结果,将如南京“彭宇案”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关乎着人类的伦理和道德,甚至关乎到我们的法律能否有效保护弱者、能否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大问题。

 

应该说,“药家鑫案”的前期表演已经够多的了。律师说药家鑫“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及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

 

我不知道这些玩意儿会否影响最终判决?因为中国的司法机关,总是令人琢磨不透,也总是不断创造司法奇迹。

 

2009年10底,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曾创造出司法新词汇“临时性强奸”。该法院在对两名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两被告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该案的判决结果经媒体披露后,迅即成为热点,“临时性强奸”一词随之诞生。可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坐不住了,经重新开庭审理,两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笔者以为,“激情犯罪”和“临时性强奸”本是一路货色,浙江湖州法院知错就改,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因此,希望西安中院不要再走弯路,过分强调药家鑫“激情杀人”,必将重蹈“临时性强奸”案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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