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暴力
给孩子一个快乐而有尊严的童年(图)
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文/视点阿东

5月31日下午,西安市西高新一小学门口。图中,远处那位母亲在打骂自己的孩子
昨天下午,小学生提前放学,准备迎接六.一儿童节。
在西安市西高新一小学门口,阿东偶然碰见一位家长前来学校接孩子。只见那家长见了孩子就骂骂咧咧的,还不停地用手打孩子。可怜那孩子也不知躲闪,只是手抚被打痛的胳膊,忍不住低声哭了起来。。。
当时,阿东本以为这只是家长的一个突然而短暂的举动,并没有太多理会,可没想到,这位家长竟接连地殴打孩子。远处看见,本能地,我把镜头对准了她。隐约听见,似乎是家长责怪孩子耽误了她上班。
现场,有不少家长驻足观看,很是惊诧。“儿童节都变成‘残童节’了!要打孩子也得忍一忍,等过两天再打。。。”见此情景,有小朋友说。小朋友的言语和思维是最天真最纯真的了,听了有一种令人说不出的痛楚。
看见孩子受伤而无助的表情,我很懊悔也很惭愧,恨自己起初未能及时前去阻止她的母亲,阻止这种粗暴的打人行径!
就如先前那位小朋友所言,都六.一儿童节了,为什么这位母亲就不能“忍一忍”,让孩子过一个愉快的节日呢?!
六.一儿童节,一年就一次,这是所有小朋友的节日,对他们来讲,这也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一个日子。那位母亲在这个时候如此粗暴地打骂孩子,不仅会伤害孩子的身心,势必还将给孩子的一生留下阴影——节日的记忆往往是最深刻的。
从这位母亲的举动可以看出,她对待或教育孩子的方式显然过于简单和暴力。事出非偶然。阿东想,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这位母亲肯定也好不到哪里去。。。
父母给了孩子生命,但并不代表就可以任意地对孩子打骂、体罚。孩子也有自尊和尊严,作为家长、老师等大人,都应该对孩子有起码的尊重。
打骂孩子,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违反相关规定,将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拘留;给孩子身体造成伤害的,还将触犯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希望孩子们能过一个愉快的儿童节,更希望家长和老师等都能善待孩子,以正确的方法和方式来教育孩子,让孩子们健康成长,并给孩子们一个快乐而有尊严的童年!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