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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这样的行为算“受贿”吗?

(2007-04-09 21:25:16)
标签:

受贿

行贿

礼物

礼品

腐败

分类: 社情杂谈
疑惑:这样的行为算“受贿”吗?

也谈工作中的收送礼物问题

2007年4月9日  星期一  文/视点阿东 

疑惑:这样的行为算“受贿”吗?

     近日,有位朋友对笔者说,因为工作上的关系,有公司的人送她一件礼物,她不知道该收不该收,也不明白这算不算受贿。

    这位朋友是一个单位部门的小头目,有个公司想向她所在的部门推销产品,为此,他们送了她一个小礼品。可她又不想买他们公司的产品,这几天电话不断,令她很是烦恼。当时,她也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而且有旁人在场,她选择了暂时的接纳。回家后,她不知道如何处理。不知道这礼物该不该收?收了算不算受贿?而且对自己和工作是否或有否影响?

    从外观看,那是一个包装好的小礼品。据朋友说,出于好奇,她还小心翼翼地把那礼品拆开了看,原来是个化妆品。后来,她由网上查询得知,那化妆品的价值为近500元。由于她是刚当上单位的一个小头目,而且又是第一次接受来自工作上的礼物,她感到有些紧张的不知所措。

    这样的行为算“受贿”吗?

    就朋友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政府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因为利益关系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官场上难免会有“礼尚往来”,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和商品等。但如果送礼和受礼不当,就可能因此触犯法律,也就是行贿与受贿的问题。

    笔者朋友收受他人的礼物(或者说是“小礼物”?),此举算受贿行为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来看看司法上对行贿与受贿方面的有关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由此可见,笔者朋友收受她人“小礼物”的行为并非受贿行为,因为据有关司法解释,她本人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她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并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她并不想买他们公司的产品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

    这礼物该不该收?

    既然朋友的行为不算受贿,是否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把礼物收下呢?对这个问题,如今不牵扯到法律,自然是各有各的想法与说法。这礼物到底该不该收呢?

    笔者认为,一、从私人感情而言,这礼物不该收。当然,对送礼的人来说,他看中和看重的是你能否为他办事并实现他既定或将来的打算与愿望。虽然彼此谈不上什么感情(甚至只是一种利用关系),但所谓“授人以柄”,收了他人的礼物,又不给他办事,就可能给对方造成诸多的误解;二、从工作实际来讲,这礼物也不该收。在工作中,由于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礼物,自然难咎贪念。即使当时不为对方谋取利益,但多少会对工作产生影响;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礼物更不该收。不可否认,人有贪念也属正常,但正所谓积沙成丘、积少成多,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一旦决堤,往往就很难收手和自控,届时,往往就可能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朋友说那人送礼时有他人在场,当时给她的是个黑色塑料袋,她不知道是什么。因为人多,“碍于情面”,也就收下了,但过后又忐忑不安。笔者给这位朋友的建议是,面对他人送礼,当时就该坦然处之,正确对待。不要太感情用事,该拒绝时即拒绝。笔者调侃地说,那人送礼也真不会送,也不知道找个合适的场合,以致彼此尴尬......

    另外,对于朋友回家后拆礼物包装一事,笔者的看法是,朋友所为极为不妥。收不收礼该当机立断,而不该把礼物带回家后又拆开,等再包装后退给对方,自然是不太合适。要是被对方看出拆过的“破绽”,人家还会误以为送礼送得少呢!

    忠告:勿以恶小而为之

    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不法商人深谙行贿之道,他们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总是挖空心思设圈套、挖陷阱、投诱饵,专门算计那些能为他们带来利益的意志薄弱的干部。大凡素昧平生,而以重礼相赠,决不是为了友情,而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按正常的渠道所不能获得的。这样一来,你的权力就成了他们猎取的目标,倘若你失去了应有的警觉,就难免堕入其圈套之中。

    行贿之风一是败坏了社会风气,二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是坑害了干部,四是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领导岗位,都是党多年培养和其个人奋发努力的结果。有些干部本质并不坏,工作上也有成绩,但因为不懂得自律自重,面对送礼行贿者的百般诱惑,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毁于旦夕,十分可惜。   

    古语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当从拒绝小礼等做起。对待工作要敬业爱岗,更要用心善待,要学会和正确处理好来自工作中的各种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利益诱惑。从反贪反腐的诸多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许多教益。直面工作中的收送礼物问题,当引以为戒!

 

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193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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