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薄膜粘连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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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薄膜开口性 |
分类: 软包装技术 |
附件为GB/T 16276-1996《塑料薄膜粘连性试验方法》,该标准参照采用了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 D 1893—67(1985)《塑料薄膜粘连性标准试验方法》。
根据“7试样制备”的说明,该标准的测试对象为卷筒状塑料薄膜或复合薄膜,厚度在0.025~0.10mm之间,测试的项目为相邻的塑料薄膜或复合薄膜的内、外表面间存在的粘连力。
对于已完成的制袋成品的开口性评价、‚已完成熟化处理的复合薄膜用于制袋加工后的开口性评价和ƒ新购入的热合层薄膜(CPP、CPE)将来用于复合/制袋加工后的开口性评价则应用采用以下的方法进行试样制备。
1、对于已完成的制袋成品:
选取至少四个三边封的制袋成品,将袋子的三个热合边裁切掉,即成为试样。
裁切热合边时,要注意裁切后的试样宽度须尽可能一致。也可以将四个袋子摞在一起进行裁切。
2、对于已完成熟化处理的复合薄膜
3、对于新购入的热合层薄膜(CPP、CPE)
对于新购入的热合层薄膜与已完成熟化处理的复合薄膜,可截取数块面积不小于400×400mm的样膜,将每两块样膜的非电晕处理面或热合面相对,用手抚平(驱除层间的空气),做好编号与方向标记,然后将样膜置入50~60℃电热箱中加热5~10分钟;
从电热箱中取出样膜,放置在干净、平滑的台(桌)面上,趁热用一根胶辊在样膜上碾压,目的是完全驱除样膜层间的空气。
根据“7试样制备”的要求将经过上述方法处理后的样膜裁成所需的尺寸。
【附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6276—1996
塑 料 薄 膜 粘 连 性 试 验 方 法
Test method for blocking of plastic film
1
2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40—92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 2918—82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3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塑料薄膜接触层之间的一种粘着现象。
3.2 粘连力 blocking force
4
http://s10/bmiddle/001o5hobzy72UbvcRMRd9&690
4.1 极端光滑的薄膜表面,紧密接触而且几乎完全隔绝空气。
4.2 压力或温度(或两者)引起薄膜接触表面粘融。
6
6.1
载荷传感型拉力机。十字头速度有125mm/min这一档,并具有连续记录仪,精度在满刻度的1%之内。
6.2
分离棒是一根直径为6.35mm的精制光滑铝棒,框架用来支撑铝棒。框架的尺寸如图1、图2所示,制造方法没有严格要求。
6.3
裁刀用来切割试样,裁刀的刀刃要保持锋利。
http://s6/bmiddle/001o5hobzy72Ubqo8D315&690 |
6.4 夹具(组合式)
7
7.1
7.1.1
7.1.2
7.1.3
长度
宽度
7.1.4
7.2
8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GB 2918规定。温度为23±2℃、相对湿度45%~55%。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采用GB 2918中加严的条件。试样的状态调节时间应不少于40h。
9
9.1 如图1所示。将铝棒和支撑框架组装好并固定到试验机的下夹具上。调节试验机,使每次试验开始时,铝棒与上夹具间的距离在40mm之内。
9.2 沿标记过的一端将每一试样的两个表面分开,使薄膜的每一单层在铝棒周围留出50~80mm的不粘连长度。
9.3将试样固定在试验机的上夹具上,夹具的位置在中心标记处。参见图1,然后调节零点,忽略试样重量。
9.4 在试样速度为125mm/min,记录纸走速度为50mm/min的条件下,开始试验直至试样被完全分开。记录试验负荷的平均值,单位以N表示。从最佳平均负荷线的平均值。平均负荷线可用肉眼来确定,也可选择均匀间隔的负荷坐标取平均值,或用任何一种常见的方法,包括图形积分的方法来确定。
9.5 用直尺测量每个试样的宽度,精确到1mm.
9.6 试验完成后应将铝棒小心地从支撑框架上取下,垂直悬挂,以保证其精度。
10
10.1 计算所有测试试样的粘连力。用平均负荷除以试样宽度即得到粘连力。单位N/mm 。如果不同位置试样的粘连力存在明显差异,建议也要报告粘连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10.2 每个薄膜样品要计算和报告四个试样的测试结果,并把其算术平均值作为粘连力。
11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 塑料薄膜单层厚度。
11.2当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与本标准第8项中所推荐的不同时,需写明。
11.3 塑料薄膜的品种、形状以及来源等有关事项。
11.4 报告每个被测试样的单个粘连力值和平均值。必要时还要报告最大值和最小值。
12
12.1 重复性——由一个操作人员重复测试的试验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388×10-3N/mm。
12.2 再现性——由两个试验室提供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27×10-3N/m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化塑料树脂产品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树脂应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邸丽京、田顺兰。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