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后的疑点与重点

标签:
教育惩戒权 |
最近,教育部确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看了这个《规则》以后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疑点和难点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明确规定了教师的“七不准”行为很好,尤其是后面三条在现实当中比较普遍,比如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这一点在现实中高居榜首;而“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这一点在现实中也比较普遍;“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这一条在乡村中小学生中应该更多一些。
这些“禁止性”的规定明明白白地“悬挂”出来,这是这一次《规则》出台的最大亮点之处,值得肯定。
二、《规则》列示的教育惩戒中最严重的是第三种“严重教育惩戒”,规定了适用于这种方式的“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对于这一点我表示不能完全赞同,觉得“小学高年级”的学生应该从这种惩戒方式中去掉。
“小学高年级”指的是四、五年级,大多数孩子处于9~11岁之间,属于青春发育前期,无论是身体发育还是心智认识都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的情况是会有的,但是用那种“停课停学”、“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方法最后的实际效果未必能尽如人意。
事实上,本人认为在中小学生的各个年龄段中最大的不稳定阶段就是“初中”,这是一个身体发育剧烈、情绪情感多变、同伴影响巨大和行为变异强烈的年龄阶段,对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思想的引导和行为的规范需要双管齐下,尤其是对于其中的“初中男生”来说,更要如此。
讲一个最简单的心理学现象:“初中女生”通常是人生中最美的花季,所谓的“豆蔻年华”就是形容的她们,社会不吝于给她们最好的赞美,所以从社会环境友好度来说初中女生的问题并不大,有问题的也往往比较多地集中在情窦初开的情感需求上面,对于校风班纪的影响并不大;
但“初中男生”就不同了,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对比“版本”,可以说这个阶段的男生基本上都觉得自己是在人生的“至暗时刻”——又丑又挫还没人关注:他们的喉结慢慢突出了,声音也从清脆的童音渐渐演变成难听的公鸭嗓子声,小胡子的出现也让很多人觉得尴尬而不知所措……更重要的是,社会把掌声和鲜花都给了对面的女生,他们往往自感是“可有可无”的一群人。
于是为了刷“存在感”,各种离经叛道和有意无意的违纪违规行为在这个年纪的男生群体中发生的可能性就最多,而且往往是“成群结队”、相互帮衬,因而我说需要学校进行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最多的一群人非他们莫属。
回忆当年俺家小周以及他的“同道”们在初中时有意无意干下的中小违规事件虽不算多,也不能说少。所以说对这一群人的惩戒成功与否将直接决定这个新的规则在整个中小学中实施的最终效果如何。
三、教育惩戒措施能不能实施得好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是要事先在同学中形成一种“羞恶”文化而不是“比丑”文化,这当中事先的培训和告知方式就非常的有讲究,具体的惩戒设计方式更是要值得推敲。
不可否认从全国范围来讲的话,某些地方的某些学校历来的校风校纪就不是很好,已经根植了一些同学之间相互“比丑”的文化基因,而要在这些学校很好地实施最新的教育惩戒措施的话,关键是要把这一措施的宣导作为一个重要的契机,首先从理念上大力扭转原来的“比丑”风气,形成一种全新的不遵守纪律就有“羞恶感”的文化氛围。
突破的“点”其实还在于“堡垒的内部”也就是学生自身,这当中有很多的具体方法可以进行探讨,但个人觉得从“单点突破”要比一开始就全面灌输和实施来说更加的实际和有用。
譬如说,“一般教育惩戒”中用得最多的可能就是“课堂站立”,其实今天很多同学对课堂站立可能已经完全无感了,甚至有的时候还有一点小骄傲,那么怎么从同学内部这个角度改变这种状况,改变这样一种认知态度的话,我觉得是很重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能不能就紧紧抓住这一点让同学们自行讨论定规、确定课堂站立的犯错要件、站立时间和相关后续的惩罚性事项呢?窃以为具体的“军规”如果是从同学的共同意见中产生出来的话应该比老师的单向度决定最终的实施效果会好很多,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看法。
四、《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一点的正确应用很重要,要把这个政策用足用到位。我的看法是在不发达地区要更多地“限制”老师的教育惩戒权,而在发达地区的学校中则要更多地“放开”老师的教育惩戒权。
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违法”行为的惩处应该一刀切,不能有差别和例外;但从道德的角度来分析,“违纪”的行为就不能全国一个平均线了,应该充分考虑具体对象具体问题来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即区别所谓的“地区情”和“校情”的不同。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一规则实施的“现实基础”全国各地有着巨大差别,因而必须要正视和利用这样一个基础,否则的话很可能现在去实施《规则》就是在建空中楼阁,不会有真正实质性的效果。
对于广大不发达地区的学校来说,一般来说师生整体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相较于发达地区是相对欠缺的,老师主导、老师是权威,甚至老师是“代家长”的现象不是个案,这些都有着强大的传统文化观念的支撑,所以在这些学校中老师用体罚、谩骂甚至殴打的管教行为似乎更为普遍,也似乎比较容易为当地社会、家长和学生们所接受,因此在这样的学校中学生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正因为如此,在新的《规则》实施中具体学校的变通措施中我建议应该加入更为“严格”的对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规制内容,这既符合现实状况,也更符合此类学校希望调治的目标和方向。
而对于发达地区的学校来说则完全不同,家长和学生们的见识本来就非常的开阔,他们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和行动往往更加的敏感,因而也就会在现实中屡屡发生对老师本来很正常惩戒行为的“过敏反应”,有的甚至还演变成一种群体事件。这样的事情多了,老师们的权威感和管理意愿自然会大大降低,换句话说,在这些地区,老师们反而更多是属于“弱势群体”,该管的不敢管,或者不敢管到位,最终反而纵容了违规学生的不良行为蔓延,形成一种积重难返的矛盾现象。因此在这样的学校中贯彻教育部的新《规则》,就很有必要在自己学校的个性化“规则”制定当中适当增加和强化老师的权威,给他们更多的制度保障,让他们能够真正放松而无顾虑地去进行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