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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设立已整整30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本保护体制已经形成。但每当面临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遗产需要保护时,公众参与的热情越来越高涨时,有法可依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政府及管理部门能否对破坏行为显示出保护的力度与决心,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是保护的关键。正如我国著名文物专家、文物保护法主持起草者谢辰生先生所强调,文物保护法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法,有价值的非文保单位往往会经过一个被发现、承认并得到保护的过程。
实例一:反正不是我们拆的!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计,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不可移动文物有4万多处。仅以天津为例,被毁的不可移动文物是400处,占了此前天津文物总量的4/1还要多。这个数字,尚未包括在文物普查过程的消亡。
2009年12月,22名文保志愿者向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递交了《关于将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38号俄租界陆军医院旧址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书》。不久,得到的正式答复函中称,该建筑是天津市俄租界区欧洲古典风格建筑的代表,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较高,区政府已决定将其列入河东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工作范围。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已对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然而没过几个月,这座普查建筑却成为一片废墟。对此,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领导的解释却是“纳入‘三普’范围,不等于就是文物了。所谓的登记,在笔记本上一记,也是登记。”“这些问题我也说不清,反正不是我们拆的。”
如此案例,比比皆是,与其说是法律的失效,不如说是执法的缺失。保护成本高,破坏成本低,只见破坏,不见问责,才使得我们的保护法缺乏威慑力。
实例二:一定要保护历史建筑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还有一种表现是规避保护。有保护身份的,可以通过所谓的“程序合法”,先撤销文物,再拆除,如天津解放北路历史文化街区的农工银行旧址。没有保护身份而又亟需保护的,面对社会舆论,又该何去何从?
“天津卫三宗宝,鼓楼炮台铃铛阁(读gao)”位于天津红桥区南部的铃铛阁地区,从明朝初年延续至今。在整体拆迁中,被徐苹芳先生誉为“这是一座有别于福建土楼、山西乔家大院和北京四合院的民居形式,有很高的社会学价值,是研究社会家庭结构史的新材料”的王家大院和中国甲骨文最早的确认地点马家店遗址的拆与保,成为社会焦点。为了给二者争取保护身份,本人和张强提出文物认定申请,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和天津市文史研究馆联合成立课题组,但都无法阻止拆迁的步伐。直到2010年2月,谢辰生先生领衔,徐苹芳、张忠培、黄景略联名致信中共中央政治委员、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呼吁保护,拆迁才停止。除了感谢专家对天津工作的支持,张高丽书记还作出重要批示:“一定要保护好历史建筑。”
从“一定要保护好历史建筑”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希望,同时也提醒我们,除了要建立有法可依的体制外,更要建设有效执行的机制。而在这二者之间,还须政府和全社会拿住足够的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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