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的价值浅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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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友老唐在给我的《2008年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文章写评论时,提到:“建筑遗产的保护重要的在于它的文化和美学的价值,而不是单纯的历史价值,不应该是有些名人的故居而一味强调保护,重要的还是应该侧重建筑本身的价值。”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建筑遗产的价值探讨。
建筑遗产,绝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文物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虽然二者有很多重叠之处,但他们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具体的讲,建筑遗产的外延要比不可移动文物宽,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要比建筑遗产严,前者是文化意义上的定位,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必定是建筑遗产,而建筑遗产未必都是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条文和官方文件中尚未出现对建筑遗产的明确定义,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定义来理解建筑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说道:“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可见,无论是文物保护法,还是国务院的正式文件都对建筑遗产提出了三个价值,即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这恰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建筑遗产的定义中提出的三大价值(历史、艺术和科学)相符合。
建筑遗产的历史价值,通常指该建筑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相关信息。
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通常是指该建筑的设计构造、建筑风格情调能带给人精神上以享受,产生独特的艺术美感的高超技艺。
建筑遗产的科学价值,通常是指该建筑能够给人类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
以上三大价值又可以合称为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内在价值),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价值(外在价值),二者应成正比。从这个角度讲,合理科学的保护建筑遗产,本身也是一种经济价值的再创造。文物保护法中有着非常著名的十六字原则:“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建筑遗产的三大价值,虽然具有着排序关系,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顾此失彼。我们在注重挖掘其历史价值的同时,对于建筑遗产的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样也要深入研究。这首先要提高文物工作者的相关专业知识,从单方面的历史知识,扩展到建筑等多学科的延伸,虚心接受社会各专业人士的指教,力争把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成全民关注的伟大事业。
可喜的是,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我们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申报要求中,明确提出了17类标准,即:1、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2、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3 名人故、旧居;4、传统民居;5、宗教建筑;6、名人墓;7、烈士墓及纪念设施;8、工业建筑及附属物;9、金融商贸建筑;10、中华老字号;11、水利设施及附属物;12、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13、医疗卫生建筑;14、军事建筑及设施;15、交通道路设施;16、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17、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建筑遗产的艺术和科学价值正在逐步被认识和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