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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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技能鉴定 |
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
研究员
黄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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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一节
一、评价范围
职业资格评价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技术职称评审
技能大赛
二、基本概念
(一)职业资格评价概念
职业资格评价就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合法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进行规范鉴定,合格者发给具有门槛性质,持证才能上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规范性活动。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概念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的评价实施主体,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依据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合格者发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活动。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概念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指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的评价实施主体,依据评价规范,针对小于“职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可促使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合格者发给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活动。
(四)技能大赛评价概念
技能大赛评价是指地市级以上相关机构对在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发给职业技能等级的活动。
(五)技能人才评价的概念
由政府主管部门服务监管,由用人单位为主,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组织为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标准,采取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方式,对相应对象进行职业技能考核,认定职业技能等级,发给相应等级书面证明以供用人单位聘用的活动。
第二节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太一槛”
资格内涵界定太宽——准入类和非准入类都视为职业资格
资格管理部门太多——中央部委、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资格证书名目太杂——多部门自主设置,证书太多太滥
资格鉴定考试太乱——培鉴连接,为考而培,考试乱,水分多
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就业创业的一种门槛。
二、李克强总理的相关指示
(略)
三、人才类型评价制度的缺陷
(一)党政人才评价制度(两个系列)
1.实职官职系列
2.非实职官职系列
(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两个系列)
1.技术职称系列
2.职业资格系列
(三)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一个系列)
职业资格系列(只有五级)
第三节
一、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
618 项——434 项——184 项
2013——2017年
削减比例达 70%以上
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
从184项中选140个职业资格进入目录清单。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
(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人社部门负责鉴定的准入类工种仅焊工一项。
三、目录管理的性质
(一)政府管理+鉴定转变为政府“放管服”。政府退出评价,放权于市场主体评价。
(二)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是铲除劳动者就业创业门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四、两种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五、院校两类双证书
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毕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节
一、建立职业资格评价制度
(一)两个“一律”
█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二)一个调整
(三)两类办法
█对准入类职业资格,严格监管
█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调整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一)认定主体
1.用人单位
2.第三方评价机构(人才评价机构、院校、企业、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
行业协会学会???
(二)认定要求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企业等用 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开展。
2.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对准入 类职业资格以外、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
3.第三方评价机构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各类社会人 员、院校学生和职工,对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经备案认可的职 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一)专项职业能力界定
1.市场需求大;
2.有一定技术含量;
3.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4.操作技能简单易学;
5.可促进就业创业。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求
1.原则上不分等级。
2.鉴培分离。
3.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
四、合理确定技能等级
按照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上述职业技能等级序列框架中 增设等级层次(如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或学徒工等),也可在各等级内部增加档次,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原则上不分等级。
五、技能人才职称评价
(一)政策依据
1.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8〕16号
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
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单位:全国总工会)
2.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1月1日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3.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18〕74号(
2018年11月25日
(二)参评范围
1.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2.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4.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5.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6.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五节
一、职业资格评价模式
目录清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准入类5项
水平评价类76项
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模式
(一)性质:“三非”:非资格认定、非资格准入、非持证上岗
(二)原则:“三谁”:谁评价、谁发证、谁承担责任
(三)内容:“三为”:专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职业素养为基础
(四)方式:四种
1.用人单位自主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自行制定的岗位标准及考核标准,自主开展评价认定。
2.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
技职院校——符合条件——第三方评级机构。
3.竞赛选拔认定方式
组织各类技能大赛,实行“以赛代评”。
4.行业协会评价方式
人社部【2017】68号文:“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建议: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经政府确任并备案后执行。
第六节
一、政府主管部门角色定位
解决既当“裁判”又兼“运动员”角色问题
到2020年,政府部门所属技能鉴定中心退出评价认定工作
——人社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二、明确目标
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评价工作体系
三、评培分离
(一)评培不分离导致培用“两张皮”
(二)培训、评价、使用、待遇四者关系
对于“培训”,“评价”是指挥棒;
对于“使用”,“评价”是“桥梁”;
对于“待遇”,“评价”是“推进器”。
(三)诚信评价
以诚信评价等级换取企业待遇对应
四、创新措施
(一)技能评价的措施
按规定程序,备案、公布愿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且具备评价条件的用人单位
按规定程序,备案、公布愿意开展技能人才评级且具备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
(二)职称评价的措施
1.基本精神:把高技能人才提升为工程技术人才
2.能力考核:执行操作规程能力、解决生产难题能力、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参与技术改造革新能力、传技带徒能力
3.主要指标:技能技艺等级、工作实绩等级、生产效率等级、产品质量等级、技术和专利发明数量、科研成果数量、技能竞赛成绩
(三)监管的措施
(四)激励的措施(略)
(五)服务的举措(略)
五、做好衔接
处理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三者关系
“职业资格”定位于准入门槛性质,
“职业技能等级”定位于技能提升,
“专项职业能力”归入“职业技能等级”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