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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下月起施行 |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处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 三种行为将受追究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处分办法》指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