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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童摔婴案

(2013-12-06 19:56:22)
标签:

女童摔婴

李某某

杂谈

分类: 杂文1
……实在没空想标题,于是随便起了一个。
关于这个事件的始末我是从这里了解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2/06/c_118454291.htm
里面的律师和心理学家说的都有一定道理,我不复制粘贴,结合自己的意思总结一下:
1、关于这件事的处理。既然有法可依,那就依法而行。
引用律师的话“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可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年龄不足14岁,因此,依法不能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杨明律师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责自负原则,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禁止株连。因此,李某的父母无需就其未成年女儿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而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看到有人说要对行凶的女孩实施死刑,严格处理什么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当今社会是文明的法制社会,人不是说杀就杀的。
2、有法可依是公检法机关合理处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的前提,而这次事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恰恰反应出了国内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曾经有那么一句话“未成年人有天马心空的想象力、不受约束的破坏力,还有无敌的大招:《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次的事件再次证明了这句话,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再把未成年人当成愚蠢又无害的幼崽了。
我们的确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创造好的成长环境;与此同时,国家公检法机关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
现在的未成年人,早已不是多年前那些流着鼻涕帮父母做工、除了念书就是疯玩的孩子了;现在的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触到大量未分级的信息(包括各种知识,也包括暴力色情信息),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家庭、学业、社会压力,是时候赋予他们更多权利,同时给他们树立更多规范了。
3、对于女孩的处理。
果然看到很多人嚷着追究李某某(又是李某某= =)家庭的责任。女孩家庭肯定要负很大的责任,特别是他们现在给出的诡辩更是让人感觉愤怒。但与此同时,不应忽略女孩本身存在的问题。她虽然年纪太小无法负任何法律责任,但的确应该接受相关的心理治疗和监护,怎么说呢,看着实在很像反社会倾向的典型案例。
如果把问题都推到家庭身上放过这个女孩,对她恐怕不是保护和仁慈,而是纵容和误导。如果她缺乏起码的同情心、畏惧心理以及愧疚,那她的未来将是灾难,无论对她个人,还是对社会。
这件事应该给所有父母和准备为人父母的人敲响警钟:
1、并非所有孩子都是小天使,孩子一旦残忍起来,成年人都望尘莫及;
2、给孩子提供尽量健康的成长环境吧,小心养出比熊孩子更可怕的“鬼孩子”;
3、仔细观察孩子的行为,一旦发现特别怪异的行径,比如总是伤害其他小孩、虐待小动物等,要立刻跟孩子进行沟通,对其进行教育和约束。假如约束不起作用,那还是不要讳疾忌医,向心理学专家寻求帮助吧。

总的来说,这件事是场悲剧。女孩按照当前法律的确不用负法律责任,但她的家人必须依法赔偿,同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女孩也必须接受相关心理和道德方面的教育、教导。如果这个女孩能够在心理干涉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的话,那她会一辈子背负道德枷锁,这就是对她最恰如其分的惩罚;如果她的心理和行为没有被矫正的话……希望我们不会目睹21世纪中国女开膛手的诞生吧。
最后,希望对犯案的李某某喊打喊杀的筒子能冷静一点,约束一下自己的言论……说实话,看到有人目眦尽裂地对一个十一岁的女孩喊“魔女!”“死!”我从心底发寒,总觉得看到了中世纪举着火把要烧死“女巫”的农夫……
总之,任何依赖“杀”解决问题的思维都是不健康的,遇到事情就“恨之欲其死”的筒子……请关注个人的心理健康。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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