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师爷与高球判例
(2016-01-07 02: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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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绍兴师爷高球规则高球判例 |
董桥谈过绍兴师爷,说“师爷都靠搬弄文字吃饭,书要读得多,脑筋要灵。”他还讲了个故事:
光绪年间,广东有一妇人随人私奔,本夫于逃后两年在数里外找到奸夫淫妇,杀了。本夫入狱后有人援引“奸案格杀勿论”为其开罪,但部员说不是“奸所登时捉双“而杀,不肯放人。当时总督门下一位师爷大笔一挥,改判词说“窃负两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为登时”。原来偷情男女一旦私奔,天地间到处都是他们的床,因此,本夫任何时候捉到他们,即使是在菜市场里,也算是登时捉到奸情。结果辩赢了。
今天读判例,问题如下:
比杆赛骤死式加洞赛,B打完一洞,5杆。A, 如果推进也是5杆。推之前问B 打了几杆,B
答4。A认为自己输了,捡起球。这时B说“哦,是5.”怎么判?
判词说:“B若是故意误导A,B被取消比赛资格。——倒是公道!
”B 若是无意的,不用罚…… A呢,本来动了自己的球是要罚一杆的,但在这状况下不用罚……“
“Accordingly, by providing the incorrect information that
induced A to lift his ball, B (not A) should be deemed to have
caused the movement of A's ball. Therefore, in
these limited circumstances, Rule 18-4 applies, i.e., neither
player incurs a penalty and A must replace his
ball."(基于此,由于所提供的错误信息导致A拿起了他的球,B [非A]
应被视为导致A的球移动之因。因此,在这种限定的情况下,引用规则18-4,即,两个球员皆不罚,A的球放回原位。)
比杆赛打到加洞,此洞一共就打了5杆,告诉对手4杆,还不是故意的,这就是判词所说的these limited
circumstances.
董桥说那师爷:“这是强辩,却辩赢了。文字可以这样狡狯,师爷夜里还睡得着觉才怪。”才情不及董爷,窃不敢妄议Rules
Committee委员们睡觉之事。斗胆微调一下董爷的金句:书要读得多,脑筋要灵,才能将文字搬弄到滴水不漏继而吃得上饭。
规则的事情往宽里看其实是可以看到当中的精神与原则的:判词从不以假定违规为前提,凡事两面皆看,秉持一颗尊重与公正之心,情置于外,理置于中。
生活处处皆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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