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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场景通常发生在特定的时段,比如“世界知识产权日”
包括哥伦比亚、派拉蒙、迪斯尼在内的全球7家顶级电影公司在上海提起了14起著作权侵权之讼,他们锁定的被告人是一家街头音像小店——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这一系列诉讼的总标的高达343万余元,创下上海此类案件的最高纪录。3月6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其中的3起案件,在被告方无人出庭应诉的情形下,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缺席判决,“乐影”公司被责令停止销售盗版光盘,并分别赔偿原告6000元、7000元和12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综合昨日上海各媒体消息)
不管是已经落判的这三宗案件,还是在排期之中的另11起诉讼,均非外国公司赴中国维权的“破冰”之举,于知识产权保护上也难有示范价值。同类案件近年来不仅在上海,在北京、深圳、广州、佛山等地也均有发生。这些外国公司的维权之讼几乎都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支持,当然,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以巨额索赔为开端,以象征性赔偿为结局。加之证据难调取,损失难估算,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难以平衡,虽然外国公司屡诉屡胜,却难以引发如某些评论家所预言的“诉讼爆炸”。不管是外国音像公司、还是外国电影公司,又或是外国软件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把偶尔为之的索赔之讼看作是对侵权者发出的一种警示。这种警示的效果如何,我们今天走在大街上购买盗版的难易程度已是最好的说明。
期望被侵权人的民事司法救济能够发挥应有的警示和预防作用,还需要我们的民事司法能够因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惯例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和应用,如果法院确认的巨额赔偿足以剥夺侵权人的再侵权能力,那么,知识产权人就会更乐于投入到此类诉讼中来,侵权人为躲避随时可能爆发的侵权之诉,自然会远离盗版或至少是有所收敛。
当然,我们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外国公司,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提升本国的创造力,同时倡导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一个可预期的国内市场。外国公司通过民事司法的途径来维护其知识产权,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会有所触动,但以目前的现实来看,影响毕竟有限。而在我们所构筑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当中,被突出的仍是行政处罚与刑事惩处,且主要是前者。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从理论上看,本应是最有效率的。然而立法的本意却在执法的过程中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不断被打折。实践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通常由行政执法机关先介入,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和透明的执法程序,使得在不少地方,知识产权执法被异化成“执罚”,一些稽查部门甚至沦为盗版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
于刑事惩处上,在我们的社会观念里还缺乏对此类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少地方对知识产权保护都尊奉“重行政,轻司法”的习惯。更有些地方官员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重重障碍。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持抵触心理,刑事惩处的民意基础也较为薄弱。正是在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之下,虽然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强调“严厉打击”,但一次次“高高举起”的背后,总是一次次地滑向了“轻轻放下”。早在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高调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贩卖盗版碟超过5000张者,就将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以上海此次的14起侵权之讼所共同指向这家公司来衡量,不知是否已跨过了刑事制裁的“门槛”。遗憾的是,我们至今仍未看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身影,至于侦查机关的介入调查,也依然缺席。
行政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被证实收效甚微,且引发了“保护伞”等新问题。也许可以考虑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结构性的转变,即大幅减少行政手段,而更多强调司法保护。一方面,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使现有的立法落在实处;另一方面,对多次,故意的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当诉讼对于被侵权人而言能够真正弥补其损失时,他们会比更有兴趣找出那些公开或暗地里的侵权者,而不会象某些执法部门那样,“睫在眼前常不见”。
今日《东方早报》社论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