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法网
法网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569
  • 关注人气:5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办案需要”不能驾空“权利需要”

(2007-03-03 09:31:07)

 

看港台或国外的警匪片,最令我们感慨的恐怕还是他们那套繁琐而明显偏向犯罪分子的司法程序了。不仅执行逮捕时,警察要念念有词地对嫌疑人背诵“米兰达警告”,而且到了讯问室,很多嫌疑人在警察面前仍然趾高气扬。咱们这里动不动就“展开强大的审讯攻势”,不过到了国外可能就基本用不上了,因为嫌疑人的嘴里通常都会迸出这一句,“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

作为警察,恐怕绝大多数都不愿意在讯问嫌疑人时,旁边还站着个律师。因为这些精于法律程序的专业人士会随时提醒嫌疑人,“这个问题你不必回答”,“这个问题你也可以拒绝”。很多国家的警察不能拒绝律师的介入,是因为他们不能违背法律,否则的话,律师一捅出去,法官就会很生气,问题就会很严重。在动辄称“接轨”的时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1年前也向国际司法惯例迈进了一小步,开始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虽然这一小步极为有限,在11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还不好。因此才会刑辩律师会万般无奈地喊出什么“刑辩的路呀,为什么越走越难?”这样听来就倍觉悲凉的话来。

最近浙江出了个起码是万人瞩目的大案,那就是浙江东阳年轻的“女富豪”吴英及其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 210案发,屈指一算,已19天了,但案情依然不太明朗。近日吴英家属又对媒体称,他们至今未接到吴英被刑拘通知,代理律师的会面请求亦未获警方批准。律师质疑警方违反相关法定程序,警方则答称,此举出于办案需要。(《新京报》3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单位。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吴英至少在11日就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算到今天的话,已经十几个“24小时”过去了,吴英的家属还未接到刑拘通知,很有些说不过去。至于律师的会面请求未获批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个常态。如果要求警方从一堆司法解释中找几条依据,再讲出个几条理由,也能找得出来。比如法律上的这个“有碍侦查”,和警方所说的“办案需要”。在这样“明确”的依据和如此“高明”的理由面前,再大牌的律师也没辄。因为解释权在警方那儿,什么叫“有碍侦查”?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允许律师介入侦查,就是有碍侦查。既然律师跟嫌犯的会面有碍侦查,那么警方就不准许你们会面。连跟当事人会面的机会都没有,又怎么介入侦查,怎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呢?这样的立法,是不是有点类似于约瑟夫·海勒笔下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也许有人会问,这个“有碍侦查”难道不能在法律上详细列明吗?有的,对24小时内可以不予通知拘留的“有碍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进行了列举,即“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这应该算比较具体了,然而在这一具体的款项之后,《规定》却又留下了一个“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尾巴。什么是“其他有碍侦查”,解释权仍然在警方。

前天有消息称,《刑事诉讼法》的再一次修订已经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让我想起11年前那次被人们寄予了很多期望的刑诉法大修订。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取消免予起诉,允许律师介入侦查等等基于人权保障的诸多条款,都在修订中得到了肯定。然而,立法从来都是博弈的产物。在各个利益阶层的来回角力中,为本阶层低呤轻唱或摇旗呐喊都是应有之义。但对立法者而言,必须注意立法的妥协是否会在各方利益的均衡中,造成了法律本身内在的逻辑断裂11年前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不能在顺应民众和学界的呼声明确了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又在征集公安司法机关的反馈意见时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置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之下。当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必须仰仗公权力的认可或赐予时,这样的权利实则形同虚设。

应当承认,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理应成为立法或修法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办案需要”绝不能成为立法或修法的唯一依据。如果拘留后不通知、律师请求会见不批准,都可以被警方置于“办案需要”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下,那么修订后的刑诉法与旧法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写下这段文字,既为一个身陷囹圄的嫌犯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被漠视而鸣不平,更为立法机关能在今年的刑诉法修订上不再重蹈覆辙。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