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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监督法律实施  我们监督《监督法》实施

(2007-01-01 21:42:28)

  法治影响生活,法治改变生活。59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已于昨日正式施行,他们的触角已经渗入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2007年,是“依法治国”被全国人大正式确立为国家战略目标的第十一个年头。这十年来,“法治”,“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等等概念,于我们这个深陷在人治泥沼中的古老国家已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我们有理由关注死刑复核权的归位,不仅仅因为这是在敬畏生命之下对死刑的最严格和最谨慎的控制,还因为这是通过立法来化解法律冲突的一个样本。在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中,死刑复核权本来就属于而且一直专属最高人民法院。但由于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的冲击,法律被逾越、被架空,进而下放死刑复核化被合法化,法律冲突由此而生。“解铃还需系铃人”,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层面的“改”与“废”,让死刑复核权回归,是对“法治”认识的深化,对法制统一的维护与坚持。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多深、外延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里的“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先哲亚里士多德虽然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为法治所指出的两个必备要素至今仍颇获认同。亚氏眼里的“法治”,即“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遵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1978年恢复法制建设到今天,立法的数量已不再是国家最为迫切的需要,更非创造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立法的高质量与生效的法律得到遵从,才是今日之中国最应达成而未实现的目标。而这两个问题的关键之关键,又在于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
  所以,媒体关注《反洗钱法》的施行对于遏制贪官外逃的诸多乐观预测,在转型期腐败大案频仍的背景之下,确在情理之中;公众关注K厅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在侵权已成习惯的卡拉OK领域无疑也有着积极意义。而在昨日正式施行的59项法律文件中,有一项关乎立法质量与立法被服从的重要法律,显然被媒体与公众所忽略,那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宪法》所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来看,立法和监督是其最为凸显的两项重要职权。但《宪法》上的权力尚需透过具体的法律来加以细化,以使立法与监督具有刚性与可操作性。在立法权上,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已有相应的程序规定。监督权的行使却一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中,监督功能较之立法也相对弱化,仅以对法律实施与执行的监督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有备案审查权,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法律冲突时,仍未找到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对策,而不得不寻常个案上的特殊处理——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是如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亦是如此。
  更多的法律冲突出现在人大立法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之间,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一个全能政府的典型管理模式,总是习惯于把本属于公民的权利统统变为自己的权力。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上并不缺乏公民基本权利,但在层层立法的“具体化”之后,往往已被异化为公权部门的权力。如果这种法制工具化的倾向得不到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的遏制,则法治建设的步履艰难当是必然的结果。
  “法治”正是要在由“全能政府”转型为“有限政府”的过程中扮演关键的角色,历经了17年酝酿使得出台的《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是《监督法》在与《立法法》衔接的基础上,赋予给权力机关的一项新职能。相信很多人都在期待2007年里很可能破土而出的“人大监督第一案”了,作为监督宪法与法律实施的权力机关,《监督法》能否得到完整、充分的执行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关键之关键。如果立法机关自身都不服从自己通过的法律,还如何能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普通民众?在行政机关的面子与法治建设的面子之间,法律早已做出了选择,相信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频仍的法律冲突面前,也会“执法必严”吧。就让我们一起来监督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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