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一具尸体从温州乐清白象镇白鹤桥下面浮起,经调查,死者乃该镇某小学女教师,年方22,今年下半年刚考上教师,工作才一个月多一点点,因为某些压力所致,跳河自杀。
坊间传闻,因学校安排欠妥,该女教师一毕业便担任一年级班主任,尽心尽责,可能由于班级里有调皮学生,在管教的时候受到家长的某种压力,并告状到教育局,被学校领导批评,而死者死之前已经在其父亲面前数次透露出“活着没意思”之类的话语。但这只是一种传闻而已,我也无法去印证它的真伪。我们没必要将责任推卸到“女教师没有足够的抗压能力”上,也无需去揭露她的死是否跟家长或是学校领导有关,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从女教师自杀看教育问责制度的双重标准。
打个比方来说,教师体罚学生,不管家长告到学校还是告到教育局,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法律法规摆在那里,严禁体罚学生。在教师体罚学生时,学生是弱者;而在问责时,教师又成了弱者,虽然他是自作自受。
但事情往往没有这么简单,我以一个实例为证:几年前,乐清柳市某小学某老师,因为该学生“坚持”不写作业很多天,老师便经常留他,并严厉要求他必须改正。但结果并不容乐观,于是老师发火了,体罚了学生,但体罚并不算严重,也并没有打伤学生,学生回家告诉家长,家长冲到学校,将老师打成重伤,导致该老师住院了几个月。事情的结果自然是不了了之,老师自认倒霉,知道此事的老师达成了一个共识:如果学生不愿意读的,我们要么迫使他转学,要么不管他,任他自生自灭。但现实比这个还要残忍的多:因为某些学生他调皮捣蛋会干扰教学秩序,而老师无能为力,说好话没用,一惩罚人家家长就来告状,惹不起。
我以前还在念中学的时候,一名同学因为老师上课批评他,下课拉他去办公室打了他一巴掌,这名同学便在周六找了几个流氓,在路上拦住老师,一顿暴打后扬长而去。最后,该同学在班级里大肆宣扬,老师自此之后没有再管过那学生。
于是,我们就看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凡是老师打学生的,最后挨批受罚都逃不过;而学生打老师、家长打老师,最后都是老师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这充分说明,教育问责制度存在双重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只对教师问责,不对学生与家长问责。有懂法律的可能就说了:对家长问责这已经超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了,要问责应该要到法院去诉讼。但作为一名老师,我有一个朴素的观点:老师打学生是老师的错,该问责。但学生或家长打老师,教育部门应该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帮助老师。因为这些事是教育自身引起的,你没有资格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而现实是让老师们深深失望的,凡是出格的学生或家长,不是刁民就是能人,领导们自然惹不起。而我们的现实境况中,当老师的一般家庭没什么“后台”,自身也不出格,属于“良民、顺民”,他们能屈能伸,可以没有尊严委曲求全。对一名老师来说,课堂内的权威与尊严是极为重要的,虽然现在都提倡老师跟学生做朋友,但实际上我们知道,教师是大人,学生是孩子,这种天生的信息不对称造就的不平等不可能用“朋友”二字来“幼稚地无视问题”。教师是必须具备尊严的,而且在诸多的受教育者面前,这种尊严比任何事情都重要。所以我们常见到一些老师盛怒地拉出学生进行体罚,是因为该学生严重地挑战了课堂秩序与教师的尊严。
我们现在的双重标准有一个理论在背后支撑: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起的学生。这种理论在某个范围内没错,但你将其作为绝对真理就会出严重问题:比如说罪犯,他也是从课堂里被教出来的吗?人跟人都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无视这种差别,既然三百六十行能行行出状元,那么必定这行的人就有干不了另外三十五十九行的事!那么自然就有人是通过学校教育无法成就的!
学生可以让老师没尊严而因为“未成年人”而不受到处罚,教师让学生没有尊严会被惩处,这种不对称是教育的畸形发展,而还有很多人振振有辞地为其辩驳为人性化教育,真是扯他娘的蛋!
所以,不管白象跳河的女教师死于什么原因,最后领导和广大群众都会非常配合地祭出“心理不够坚强”这种屡试不爽的法宝,大家对于问责只会问这位已经不会开口的女教师,而不会问责到其他方面去。
教育部门的相关领导最后都是为了息事宁人,所以当有家长告状的时候,他们以问责压力将事情转嫁到学校校长身上,而校长也为了自己的乌纱,必定将压力给惹事的老师。换句话说,凡是学校出现教育矛盾,最后承担压力的都是老师。如果说是老师“罪有应得”也无可厚非,但我在生活中却见到大量的无良家长做的缺德事,而最后还是老师吃亏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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